发新话题
打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62号   2006-07-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督察工作操作规程》、《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跟踪服务操作规程》及《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办证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南宁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快完成重大项目的相关手续,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林国强   市长
  副组长:黄家仁   市委常委、副市长
      陈 刚   副市长
      唐济武  副市长
      肖莺子  副市长
  成 员:卫自光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侯小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黄 毅   市招商促进局局长
      韦增寿  市审批办主任
      陈 琪  市监察局局长
      刘 雄  市发改委主任
      李克民  市经委主任
      唐本开  市建委主任
      梁绍英  市国税局副局长
      赵汉臣  市地税局局长
      阮兆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永干  市工商局局长
      唐志喜  市商务局局长
      韦滕贤  市环保局局长
      覃家源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剑洪  南宁海关现场业务处处长
      陈 红   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外资外债处副处长
  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卫自光常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侯小兵副秘书长、市招商促进局黄毅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刘雄主任、市经委李克民主任、市建委唐本开主任、市审批办韦增寿主任和市监察局陈琪局长兼任。
  (一)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进入市绿色通道项目的申报批准工作;
  2.研究市重大招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研究制订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议题;
  4.检查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负责人汇报; 
  5、做好会议纪要,发送给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6.完成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交办的事宜。
  (二)办公室内设项目跟踪服务组、办证组和督查组
  1.项目跟踪服务组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促进局,组长由市招商促进局黄毅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经委陆俏梅副主任、市招商促进局陈红保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上述单位派出。负责办理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申报并指定专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2.办证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审批办,组长由市审批办韦增寿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农冰副主任、市审批办何青青副主任、市建委瞿赐麟副主任、市规划局莫桂清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局李伟时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上述单位派出。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办证工作。
  3.督查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组长由市监察局陈琪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周文军副局长、市招商促进局梁兆强副局长兼任。负责对办理绿色通道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二、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议事内容
  1.研究制定实施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方案和细则;
  2.研究审定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
  3.研究确定为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服务的工作班子;
  4.研究解决绿色通道项目在申办、审批、建设施工中出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5.分析有关人员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确属违纪违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关部门处理;
  6.临时动议。
  (二)议事规则
  1.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会议;
  2.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况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相关成员会议;
  3.会议议题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提出建议,组长审定;
  4.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送交参会人员;
  5.会议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6.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实施督查。

  三、申报资格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现汇或高科技的或在本行业领先的项目;
  (三)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拉动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
  在我市审批、核准权限的范围内,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规定及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报进入绿色通道项目。

  四、申报办法
  项目申报人到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公室项目跟踪服务组(市招商促进局或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市招商促进局代办服务窗口)填写申报表,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涉及经营性用地项目的,申报人还须提供用地出让审批文件)、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协议(不含独资)、项目及企业背景材料等。

  五、办理步骤
  (一)市绿色通道办公室跟踪服务组收集、查验申报材料后,及时报市绿色通道办公室主任。
  (二)市绿色通道办公室主任将材料审查后及时报送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和相关领导。
  (三)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视情况交由有关领导、相关部门研究办理或召开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
  (四)依据专题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即可进入办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服务程序
  市绿色通道办公室指定专人配合项目所在县、城区、开发区项目跟踪人员与申报人办理相关办证手续,并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七、督查工作
  (一)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指定专人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申办、审批、建设施工进行全程督查,确保项目“无障碍进入,无障碍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项目业主反映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领导。
  (三)受理并调查参与市绿色通道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研究。
  (四)及时协调处理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 
  
  八、责任追究
  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市管理部门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调离绿色通道机构岗位,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办理条件,因业务不熟、工作不到位、相互扯皮且对项目申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三)对申报项目材料失察,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申报程序,造成绿色通道项目损失的;
  (五)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故意刁难的;
  (六)违反规定对绿色通道项目申报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索要或收受绿色通道项目申报人贿赂的;
  (八)在为绿色通道项目提供服务中存在卡、拿、要行为的。

  九、市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十、本细则由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督查工作操作规程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经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批准,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一、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绿色通道项目的投资企业、投资者及相关人员;
  三、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在洽谈、引进、申办、审批、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均属督查范围。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在洽谈及引进过程中的情况;
  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策、决议、纪要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在申办、审批、建设过程中的情况;
  四、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督查;
  五、对投资者及相关经办人员对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核,实是求是地提出下一步办理意见。

  第四条  在招商引资及引进项目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政策,随意乱承诺,损害投资环境;
  二、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拆迁、供地;
  三、有欺骗、诈骗等行为。

  第五条  在项目申办、审批、办证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当而导致冲突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三、行政不作为的。

  第六条  在绿色通道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城区、开发区派往负责项目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
  二、工作不力,不能顺利推动项目,导致项目进展缓慢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人员或下属单位出现损害绿色通道项目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不得纵容、袒护、不作处理或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及项目跟踪组、办证组、督查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项目符合条件,不按规定上报的;
  二、因业务不熟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故意刁难的。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对项目的指示、决定和纪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本职责范围,但不积极履行,而向上推诿的;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指示、决定和纪要不力的;
  三、对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督查通知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四、对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督查通知执行不力的。

  第十条  凡违反上述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免职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属南宁市及所辖县、城区、开发区的管理人员,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督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移交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负责任,不积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投资方存在圈地、圈钱、圈项目行为的;
  四、投资方不按规定进资、不开工或拖延开工的;
  五、建设进展缓慢的,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建议投资企业对其调离;
  三、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报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依法取消该项目绿色通道资格;
  四、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消该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和企业,存在需要配合项目建设而不主动配合的,以及其他不服从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决定的行为。经督办协调,仍不积极配合的,市绿色通道办公室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或企业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损绿色通道项目的行为进行督查,督查立项须经联席会议审定。凡涉及两个以上的承办部门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主办或牵头部门。
  
  第十五条  立项确定后,督查组要按照《督查通知单》、《批示办理通知单》分类编号登记。登记内容要有督查依据、督查内容、督查要求及承办时间。报结后要有办结时间和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一个工作日内,督查组向有关县、城区、开发区或市直部门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特殊情况同时采取打电话或发传真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督查事项采用书面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形式进行。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采用现场督查形式进行督查,也可采用抽查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报告采用一事一文专题报告的形式。
  
  第十八条  督查组在开展督查工作期间,自觉接受组织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认真遵守工作纪律,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跟踪服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跟踪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指导申报人员填写申请表。

  第二条 收集申报或项目人员提交的议题材料。

  第三条 提出初审意见及申报人员(项目)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将申报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绿色通道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依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决定,对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绿色通道联席会议的名义给项目投资者核发“绿色通道项目”服务卡,建立登记档案。

  第六条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指定专人配合项目申报人办理相关办证手续。

  第七条 及时收集并呈报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出的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材料。

  第八条 及时收集并呈报其他市重大项目提出的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材料。

  第九条 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参加相关会议,做好会务工作,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条  落实项目跟踪领导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与市办证组、督查组联系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与县、城区、开发区联系,协调落实跟踪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季度,以简报形式通报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或以专题材料形式报告。

  第十四条 以上工作由市绿色通道办公室项目跟踪服务组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办证操作规程

  为保障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顺利畅通,提高绿色通道审批办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南宁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大厅”)由市行政审批办公室指定专门部门设立特别服务窗口、联络电话和专职联络员,专门负责受理和接待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办证事宜。

  第二条  市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办证组,专职负责组织协调“大厅”四十多个委、办、局联合办证工作。“大厅”内各部门应确保进入通道项目无障碍通行。

  第三条  项目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持“绿色通道项目”服务卡及相关审批材料到办证大厅特别服务窗口,提出审批办证、核准、备案申请。

  第四条  绿色通道项目无论是前置审批、办证还是后续报建都应在办证组的协调下即时受理。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就项目的前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报建情况提出办结的最低时限,并在最低时限内办结审批、办证、核准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进入办证通道后,首先进行企业名称审核并发放报表资料袋,“大厅”网络提示信息,各部门进入准备状态,通道正式启动。

  第七条  项目进入通道后,各部门应即时预审企业提交的资料,重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并限时解决。

  第八条  办证组充分组合和发挥四十多个委、办、局的集中优势,对于审批、办证、核准难度较大的绿色通道项目,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核准。一般按工商执照之前办理证照手续的部门(含工商部门)及之后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分段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文、批准证书、代码号、工商执照等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按需要组织共同研究、同时受理。共同商讨和解决办证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按顺序发放批文、证照。

  第十条  内资企业的设立主要组织开户、验资、工商执照等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受理和按顺序办理,及时发放批文、证照。

  第十一条  工商执照发放后同时组织办理:公章刻制、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外汇许可证、银行开户批文、银行开户等章、证的审核。各部门同时分别受理按程序发放批文、证照。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消防等相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快为企业办理需要限时完成的前置审批、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需办的各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大厅”内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绿色通道项目”要打破常规,即时受理,实行优先预审、联合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结时限应达到国内同等审批领先水平,具体时限另行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需要,内资企业三个工作日完成工商执照等全部批文证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注册登记,资料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发执照。

  第十五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在权限内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申报材料齐全、合法、规范、有效,审批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批文,发证机关应即时受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市辖县、城区、东盟园区在权限内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核发批准证书的,只要申报材料(含审批机关批文)齐全、合法、规范、有效,发证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