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
市政〔2006〕3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开展清理乱埋散葬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水塔山、骝马山等景区经过“清坟还绿”后恢复了青山绿水。但是,市区的乱埋散葬现象依然严重,共涉占地近1.03万亩,乱埋散葬坟墓5.97万座,治理乱埋散葬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治理目的
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治理活动,确保二○○八年底前,我市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生活工作区、旅游风景区、园林绿地、山林实现无坟化,使市区乱埋散葬现象得到彻底根治,恢复青山绿水原貌,造福于民。同时,探索形成新的管理体制,加快我市殡葬改革进程,促进“厚养薄葬,文明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形成。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治理工作按行政区划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二)迁(平)坟还绿的原则。坟墓迁移至公墓的,原葬坟处要填坑植树;就地深埋的,不留坟头,并植草种树;就地改造和管理的,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绿化美化。
(三)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发出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通告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宣传贯彻到群众中去;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忌简单粗暴。
(四)兼顾历史、丧俗的原则。对历史形成的老坟场主要是进行改造、绿化美化与统一管理。在平坟过程中,采取“挖上不挖下”的办法,不能随意挖动下面的棺木、金坛、骨灰盆;不能损坏主碑,将主碑拆除后在原坟上面挖坑放置好并用泥土掩埋,与地面相平,不留坟头。
三、治理范围与步骤
第一批治理范围为(二○○六年年底前):各大公园内的坟墓。羊角山小区和象山区安新雁群小区旁的坟墓,尧山景区内乱埋散葬的坟墓(受法律保护的靖江王墓群和名人墓除外)。
第二批治理范围为(二○○七年年底前):芦笛公园、西山公园等主要景区沿线乱埋散葬的坟墓,南郊对门岭、北门铜鼓岭、城西牯牛山等老坟场。
第三批治理范围为(二○○八年年底前):市内余下的所有乱埋散葬坟墓。
四、治理方式
(一)迁移。以下范围内的坟墓,无条件迁移到公墓内安葬:
1.各公园范围内的坟墓;
2.城区通往各旅游景区(点)道路两侧15米以内的坟墓;
3.城区居民小区内的坟墓;
4.靖江王陵的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名人墓周围25米以内乱埋散葬的坟墓;
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
(二)就地改造和管理。对历史以来形成的挂子山、对门岭、牯牛山、铜鼓岭等四处老坟场的现有坟墓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一定要求予以改造,绿化美化,由民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改造管理机构,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严禁葬新坟。
(三)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对于该迁移但在规定时限内未迁移或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坟墓一律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由民政、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施工,确保绿化美化效果。
五、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城区人民政府是此次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总结交流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舆论导向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引导市民主动参加治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同时配合城区政府治理工作,开展各项普法活动。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治理工作的方案,加强检查监督,做好治理前期准备工作,为坟主提供多种形式的殡葬服务,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做好治理工作的总结和经验推广。规划和土地部门要严格殡葬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修、乱建坟墓,严禁占用耕地建墓,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地貌。园林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区内园林绿化和石山绿化的管理。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治理后的原乱埋散葬区域进行绿化美化的规划和指导。市容部门要在综合执法方面发挥协调、督查作用。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安排警力维护治理工作秩序,对抗拒执法、严重扰乱治理工作秩序的,要依法惩处。文化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文物、重要古迹的保护。工商部门要配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为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治理乱埋散葬工作要落到实处,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任务,级级抓落实。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治理乱埋散葬工作大体上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治理试点与坟主自行清理、强制执行、检查补漏与总结表彰几个阶段,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各自的具体工作方案。方案中要重点突出:一是各工作阶段的工作目标及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与具体措施;二是根据治理工作实效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落实杜绝乱埋散葬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积极稳妥地推进治理工作
乱埋散葬问题,既有历史性因素,也有传统思想的影响;既涉及到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也与封建迷信的长期侵扰有关;既有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也有宣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的客观因素。因此,治理乱埋散葬工作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首先,各城区要组织人员,对本城区内乱埋散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对所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进行分析、分类,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三年治理工作任务。其次,要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各城区在治理工作展开前夕,组织人员通过各种不同的有效形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埋散葬的有关精神及时贯彻传达到群众中去,使治理乱埋散葬工作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对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深入群众中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治理工作开展以后中,对自行清理的坟主要及时进行表扬,对一时思想不通暂不迁坟者予以教育帮助,对拒不迁坟者要及时曝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处置。第三,在治理工作的方法上,要先行试点再全面铺开。既可起到解剖麻雀的作用,也可让群众了解政府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决心和具体政策。第四,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转变观念,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不断进行工作小结,着重分析工作中的难点、热点,不断修正工作措施,确保任务的完成。第五,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对按治理工作要求自行清理的,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1.将坟墓内的骸骨取出进行火化的,市殡仪馆免费予以火化;骨灰寄存的,市殡仪馆免费寄存一年。
2.将坟墓内的骨灰取出,迁移到公墓或骨灰堂内保存的,按市价九折优惠提供普通公墓穴位或存放格位。
3.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的,所用的树木、草皮、石碑按略高于成本价予以优惠。
4.市人民政府将按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对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对治理工作完成得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奖励,对工作拖拉、疲沓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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