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95号 2006-06-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桂财税〔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桂财税〔2006〕1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地税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办事,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