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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2006〕5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及违法案件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明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矿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将《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桂林市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明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领导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根据全市的实际,制定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督导检查、验收整顿和规范工作;定期听取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报告重大问题。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根据全市工作动态,拟订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对各县、区的工作进行督查;组织考核、检查工作,总结典型、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活动;对重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负责各种汇报材料的撰写上报工作;负责整顿和规范宣传工作;定期编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宣传、发动和部署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依据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严格采矿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完善探矿权初审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会审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违规违纪审批的进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和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不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全面清查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对安全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确定不符合安全或环保要求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予以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市发改革委: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审批矿山开发建设、矿产选冶项目,全面清理已批矿山建设、矿产选冶项目,对违法违规违纪审批的进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建立科学的项目审批制度;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广运用高新技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会同国土资源、商务、工商等部门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出口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加强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管理,严格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公路运输通行证,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全面清理已发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证、运输证等许可证。严禁向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办理爆炸物品存储、使用有关手续,对违法违纪审批的进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对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暂停审批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有关购运手续。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负责维护矿山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现场秩序,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现场训诫;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交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认定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对多次反复作案,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劳动教养。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依纪处理;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矿产开发审批管理和非法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依法从严处理;参与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专项资金;负责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有关税费的征收入库工作;参与地质矿产项目普查、开发的可行性考察论证,向上级业务机关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审查项目经费预算,审批项目决算,监督拨付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落实我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项目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资金,并监督实施。

市商务局:严格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全面清理已申报的矿产品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证,对违法违规违纪审批的进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会同国土资源、发改委、工商等部门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进行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出口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严格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全面清理已经发放的矿山企业和独立选(冶)矿厂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违纪审批进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申请开办或变更矿山营业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证件的不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颁发营业执照;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企业年检;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及时依法注销其工商登记;依法查扣无证照采矿、选矿、冶炼的有关生产经营设备;依法查处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出的矿产品的行为,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新开办和扩建矿山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工作和生产验收工作;负责对矿区外(洗)矿厂(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市安监局:建立科学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制度,全面清理已经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对违法违规违纪审批的进行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整改验收;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查处不力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及乡镇有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研究分析矿山安全状况,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时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切实加强对尾矿库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道省道旅游通道可视范围非法采矿破坏旅游景观的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企业漏偷税费违法行为。

桂林供电局:禁止向无合法手续的矿山和独立选(洗)矿厂供电,对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的,根据市、区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断电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拆除有关供、用电设施;全面清理向矿山企业和独立选(洗)矿厂的电力供应情况,对向无合法手续矿山企业和独立选(洗)矿厂供电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下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对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情况,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根据全市的实际,制定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督办范围

(一)上级整规办通过督查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线索后,认为需要下级整规办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二)下级整规办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上级整规办认为属于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督办的。

(三)上级整规办认为需要由下级整规办协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司法移送、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上级整规办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督办方式

督办分为书面督办、电话督办、派员督办、挂牌督办的方式:

(一)书面督办:上级整规办向下级整规办下达督办通知或督办函。

(二)电话督办:对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已采取其他方式要求下级整规办进行查处的案件,上级整规办可以采取电话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下级整规办的承办人员应当就督办内容、要求、时限等进行详细记录,按时办理。

(三)派员督办:上级整规办派出工作人员对下级整规办具体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督办。对于督办人员提出的督办意见,下级整规办应当认真落实。

(四)挂牌督办: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查处有较大阻力的案件,上级整规办采取通报或在新闻媒体公布的方式,进行公开挂牌督办。

三、督办时限和要求

(一)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督办时限一般为30天。确有必要延长的,经上级整规办同意,可以延长15天;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仍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二)下级整规办对上级整规办督办的事项,应当及时确定主管部门领导和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或者其他事项,下级整规办应当同时书面提出摘牌申请。

(四)对于督办的违法案件尚未结案之前,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违法单位或个人涉及采矿权、探矿权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四、责任追究

查处督办案件必须落实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到人,对上级整规办督办的案件,下级整规办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参与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调查方案开展查处工作。

(一)下级整规办对于上级整规办提出的督办意见,在查处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整规办报告。对发现的重大矿产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上级整规办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上级整规办将通过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桂林市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为了促进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便社会各界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市范围内所发生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对各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矿行为。现根据全市的实际,制定桂林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口述、电话、传真、书面等各种方式举报矿产资源开发中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方式:2889212(电话)2807540(传真)

通信地址:桂林市崇善路6号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整规办

邮编:541002

二、举报内容

社会各界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及时向市整规办举报,市整规办接到举报后须及时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

(二)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

(三)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

(四)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不全开采。

(五)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

(六)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七)不按规定期限和勘查设计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八)不按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

(九)在禁止采矿区内开采,严重破坏、污染环境。

(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开采。

(十一)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

三、受理程序

(一)举报者在举报反映违法行为时应将被举报者(单位)的姓名、地址,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基本情况以及举报者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告知市整规办。

(二)市整规办专人负责作好每一举报记录工作,把举报有关信息记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举报记录表》中(表格附后)。

(三)市整规办记录人应当在3日内将举报记录表送达有关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把举报案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整规办处理,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市整规办将跟踪每个举报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必要时,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协助作好新闻报道工作,加快案件的处理进程。

(五)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案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整规办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报市整规办。必要时向有关新闻媒体公布案件的处理结果;对重大案件举报者,经查情况属实,应当给予举报者奖励。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县、区要及时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予公示。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举报记录表



编号: 举报时间:200 年 月 日

举报人信息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电话

办公室


地址
县 乡(镇) 村

被举报人信息
姓名

职务


单位


地址
县 乡(镇) 村

举报事项类别
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

持勘查许可证矿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


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

证照不全开采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不按期进行勘查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不按开采方案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


在禁采区开采

严重污染环境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开采

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

其他


举报内容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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