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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5〕138号)、《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采取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办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即纳税申报所属地)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象:一切符合企业成立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营、私营、外资企业,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小型经营者等,不包括个体自主经营或几个直系亲属共同经营且不雇佣直系亲属以外雇工的小型经营者等)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由财政代收的县(市)区保留不变)负责征收。

二、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

(一)年审。

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提供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

2、年审应报送资料。

(1)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超级汇总基层表》(原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3)单位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申报表、核定表及缴费凭证和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原件);

(4)有效的《残疾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残疾职工《就业证》(原件、复印件)。

(二)申报和缴款。

1、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将本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后,对安排比例(市直1.5%,县级2%)不足或未安排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凭缴款通知书到地税部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并办理缴款手续。每年的3月31日前,虚假报送、不送《就业情况表》的用人单位以及如实报送后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却不按时(获批准缓迟缴款的除外)向地税部门申报缴款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用人单位信息于7―9月份全额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未足比例安排或不安排的用人单位,原则上都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足、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亏损额(经同级地方税务或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大于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0倍(含50倍)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用人单位因经营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足额缴款或要求减免的,需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缓期(三个月)或减免缴款。获批准缓期缴款的用人单位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也应由地方税务部门足额代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标准

(一)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二)“单位职工总人数”是指缴费年末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数,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聘用和计划外用工等。用人单位不得以养残疾人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三)“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内,持有效(肢残、精神残疾为三级,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等为四级)的《残疾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享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工资待遇和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职工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月份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按规定全额缴入当地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代收业务费及上缴部分。

1、次年1月31日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税务部门代收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代收入库总额的5%一次性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作为专项调剂金;地方税务机关的代收业务费从每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后,按代收入库总额的8%拨付同级代收的税务部门。

2、对设在我市的中直、区直及外省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后,按代收入库总额的20%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并上报上级残联;

3、对设在县(市)区的市直单位由市残联委托当地税务部门代收后,当地财政部门核对后按代收入库总额的20%一次性上缴市级国库。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不详事宜,由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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