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科技兴农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2007]46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科技兴农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科技兴农管理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自治州科技兴农项目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州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
序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本着规
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州实际,制
定本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在自治州范围内从事科技兴农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
鉴定、验收、评奖等项目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科技兴农项目,是指对促进自治州农业发展
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
水平,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农业增产、农业增效、农牧民增
收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科技兴农项目的内容
(一)基础性项目:主要指为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牧业
综合生产能力和节本增效而实施的基础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生
态建设项目。
(二)生产性项目:主要指推广成熟、高产、优质、高效、安全
的农、林、牧、渔良种及先进的综合应用技术项目。
(三)经营性项目:主要指在加工环节,通过技术改造,使农副产
品、畜产品增值的项目。
第五条 自治州境内从事农、林、牧、机、水、气象等涉农单位,
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大专院校、民营科技实体和区内外具备科研实力
的单位、个人均可申报并承担科技兴农项目。既可独自承担项目,也
可合作承担项目。
第六条 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州农牧业发展情况,
编制并发布年度《自治州科技兴农项目指南》(简称《项目指南》),
引导全州科技兴农项目工作的开展。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将优先安排立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请、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八条 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十二月向农业各单位下发
下一年度项目指南, 各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项目指南确定申报项目并
于十五日内向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符合项目主体资格;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
内容框架编写);
第十一条 农业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和专业分类负责,
筛选自治州级科技兴农项目,报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科技兴州
领导小组审批。未列入科技兴农项目的其他项目,作为部门年度科技兴
农项目。
第十二条 通过科技兴州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将以文件形式下达
计划,并通过州内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科技兴农计划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与项
目主持人签订责任书,由科技兴州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兴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科技兴州领导小组批准
的科技兴农项目由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部门科技兴农项目
由农业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根据自治州农牧业发展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
指导全州科技兴农项目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实施好农业各部门上报的州级科技兴农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组织和技术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
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六)不定期向科技兴州领导小组书面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农业各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科技兴
农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科技兴农项目计划和项目管理意见,落实
科技兴农经费,优选重点项目作为州级科技兴农项目报科技兴州领导
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兴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
(四)负责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承担者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五)向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项目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责任书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接受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
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按时上报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科技兴农计划统计
调查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
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 不可
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经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科技兴州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
应每年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
间内不能完成责任书的项目,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
(一)州财政安排的年度农业专项经费。
(二)各涉农企业或个人自筹的项目经费。
(三)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项目经费。
(四)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的科技兴农项目工作经费由州
财政视工作量足额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二)州财政安排的年度经费实行责任书制。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
及时填报项目经费预算表,报送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办理有
关手续。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责任书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对未按责
任书要求履行的项目,将终止或撤消该项目,停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
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项目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
理。各涉农企业或个人自筹的项目经费自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奖
第二十三条 所有科技兴农项目,都要在项目责任书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 方可进行验收。部门项目由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州级科
技兴农项目由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
定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
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经费使用的合
理性等应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参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包括同行业技术专家和管理
专家。项目验收采取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主持人及成员不得参与
本项目的评审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
一定形式的成果,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
(二)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效益证明材料(由基本农户、受益单位出具);
(六)建设的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项目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九)项目经费决算表;
(十)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计划下达后无故不执行的项目,或者被中止、撤消
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做出经费决算,退还结余的资助经费,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州级科技兴农项目由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专家进行初评,报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审定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评定的标准是:
一等奖: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益非常显著,年新增产值在计划
指标的基础上再增产30%以上;防灾减灾项目在计划指标的基础上再减
少损失30%以上,计划任务指标完成率达130%以上,对项目实施区内的
农牧民增收贡献率达30%以上;
二等奖: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年新增产值在计划指标
的基础上再增产15%以上;防灾减灾项目在计划指标的基础上再减少损
失15%以上,计划任务指标完成率达115%以上,对项目实施区内的农牧
民增收贡献率达15%以上;
三等奖: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益明显,计划任务指标完成率达
100%以上。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兴农项目设科技兴农奖、科技兴农组织奖和科
技兴农先进单位三个奖励类别。
第三十条 科技兴农奖主要奖励技术人员,包括科技兴农项目主
持人、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一)科技兴农计划项目一等奖控制在2名以内,二等奖控制在4
名以内,三等奖若干。
(二)获科技兴农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4万元;三等
奖,奖金2.5万元。
(三)获科技兴农一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和项目负责人可取得不低
于10%的奖金。
(四)荣获科技兴农奖,可作为评选自治州拔尖人才、优秀科技人
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科技兴农项目组织奖主要奖励科技兴农项目计划的
组织管理人员,包括科技兴农项目计划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
员、参与科技兴农项目计划管理的其它行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科技兴农项目组织奖奖金5万元。
第三十二条 科技兴农先进单位主要奖励科技兴农项目的管理和
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管理和承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获科技
兴农先进单位,奖励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农业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兴农项目奖励意见自行
制定,奖励经费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科技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