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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4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2007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意见  通知



关于2007年州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7年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安全生产“落实年”和“攻坚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结合州直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围绕州党委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大力加强执行力建设;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继续深化自治州安全生产“执法年”和“信息化年”建设,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州直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基本思路
围绕一个确保、突出三个重点、加强三大建设、实现七个突破、落实三十项措施,实现州直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一个确保,就是从三个方面(事故总死亡人数、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确保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之内;三个重点,就是把交通、矿山、危险物品行业和领域确定为州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三大建设,一是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队伍建设和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二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年”建设;三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年”建设。七个突破,一是安全目标考核工作上实现突破;二是在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摩托车事故上要实现突破;三是在推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上要实现突破;四是在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特别是联合执法上要实现突破;五是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方面要实现突破;六是在重大隐患整治和监控上要实现突破;七是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上要实现突破。
三、总体目标
2007年,伊犁州直范围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00人以下,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不超过5起,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绩效考评、精神文明创建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评优选先工作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过程的监督。各县市(含口岸)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红牌警告并进行责任倒查;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半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
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交通等死亡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并纳入事故发生地、企业所在地和车辆所在地的年度考核。
3、加强执行力建设,力求考核体系、方式创新。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量化指标,实行季度统计和通报制度,加强生产事故过程控制的动态反映;发挥考核体系的科学管理作用,增强各单位的能动性,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
(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年”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
4、2007年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年”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上半年完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执法规范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规定。禁止“一纸文书”执法和安全检查过程中的“口头戒勉式执法”。按照“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管理、企业抓整改”的形式,突出事故的预防性执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完成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执法情况汇总分析并上报。
5、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将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无前置手续的企业,工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购买火工产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领域,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安监、监察、经贸、公安、国土、气象、工商、质监、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全面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生产性建设项目无预可研专家评审报告一律不得施工建设、无竣工验收报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县市安监机构调整为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州安监局年内成立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各县市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充实工作人员,配备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加快县市级电子办公、信息网络及数据统计档案等基础工作的建设。县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煤炭管理部门监管专用车辆不得少于1辆;微机等办公设备不得少于3台。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配齐配足消防装备,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各县市应在村一级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应配置手抬机动泵等基本装备。
8、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各乡(镇、场)基层安监站(所)的安全监管工作。乡(镇)落实专兼职人员2-3人,村安全员1人。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助理制度,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9、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以及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年”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完成“三网一库”和三大工程建设。
10、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年”建设。全面推进自治州安全生产信息专网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完成高危行业数据库建设,实现网上办公。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月或每季度汇总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分析。安委办每月或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分析。对阶段性的突出问题,随时提供信息和分析报告。
(四)提升科学技术支撑能力。
11、开展重大事故及灾害治理、事故预防与控制等安全实用科学技术研究。以矿山、危险品、特种设备、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实施以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息化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
(五)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措施和责任单位,实行重特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各县市、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在5月份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复查登记,并按照“六明确”的原则进行公告。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在系统内实行通告挂牌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企业内实行通报挂牌制度。
各县市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治理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责任。
13、安全生产行业监管部门在6月份之前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并上报州安委会办公室。由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
14、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暨“安全社区”建设。年内州直每个县至少建立1个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或1个安全生产示范社区、1个安全生产示范企业。
上半年由电力部门牵头,会同安监、消防等部门对农牧区用电和家庭用电隐患进行逐村逐户普查,提出整改方案,由各乡、镇、 场负责落实整改。
(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5、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力度。年内州、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乡(镇)、村的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卫生等部门完成州直874所各类学校、幼儿园和1056个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16、认真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大农民工的培训力度,州直辖区的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或中介机构培训,由安监、监察部门监督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的农民工不得使用和上岗作业。
17、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规范、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列出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开辟专栏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
(七)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18、建立州、县(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110、119、120、122、矿山救护队进行整合,建立联动体系。各县市、各部门的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要着力解决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启动、集结和现场有效救治两种能力。
19、卫生系统要建立完善的事故抢救责任制度,在受伤人员救治过程中,要及时救助,因抢救不及时和救助不到位而造成人员死亡的,实行责任倒查。
(八)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导向作用。
20、依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安监局、中国人员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6〕331号)精神,高危行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安全费用提取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企业必须在5月1日前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一次性按标准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安监部门定期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21、建立工伤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险体系。道路交通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20万元保额落实第三者责任险;危化、矿山、建筑、烟花、民爆等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公共聚集场所(可容纳50人以上的)公众责任保险,保额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并且在5月底前必须全部办完保险手续,否则不得开工营业。强制推行工伤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按商业保险20万元保额落实责任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的有关精神,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伊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进行主营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保险试点。
(九)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管理。
22、建立健全州、县(市)、乡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由部门、县市、乡镇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23、积极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的建设工作。伊宁市、奎屯市年内完成平安畅通工程和开展电子警察试点工作,年内在城区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安装完成电子警察。州建设等部门指导、规范市区道路规划设计。
24、推行四项强制措施,严格控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一是严禁石油销售营业点给无牌无证机动车加油;二是严禁机动车维修站点给无牌机动车提供维修服务;三是交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及时报告当地安监、交通等部门,并联合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加油、维修单位的责任;四是公安交警部门积极争取优惠政策,降低机动车上牌办证费用,积极组织上门服务,减轻农牧民负担。
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落实,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报废活动。
25、所有煤矿强制推行安装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
26、各煤矿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完善各煤矿与专业救护队的责任制。
27、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配齐配足消防装备,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各县市设置现役消防队的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器材更新维护,昭苏、特克斯、尼勒克、察布查尔县年内应至少购置一辆消防车;各县市应在村一级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置手抬机动泵等基本装备。
伊宁市市政消火栓建设每年新增50个;奎屯市市政消火栓建设每年新增30个;其余各县每年新增5至10个。已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
28、强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防雷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对防雷装置未经气象部门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对生产经营的高危险行业,将防雷安全措施及防雷安全检测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审批条件,并监督和规范措施的落实。
(十)加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
2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卫生部门在上半年组织开展州直企业职业危害普查登记,建立州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登记系统。
30、以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为切入点,加强矿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工、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力争州直重点骨干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和职业危害因素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50%。及时有效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力度。年内,州直在矿山、建筑、交通、建材、冶金、石油、化工、制糖、纺织等行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在5月份之前至少确定一个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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