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建设局关于自治州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2007]40号
转发州建设局关于自治州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建设局《关于自治州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
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自治州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
解危解困工程的意见
(州建设局 二○○七年三月)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州城镇住房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居
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住房难的状况得到缓解。但是,由于住房保障
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分流职工住房困难、住
房条件差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解决好这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发[2006]149号精神,现就我州实施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以下简称
“解危解困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
危解困工程的文件精神,多渠道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下岗分
流职工住房问题。实施解危解困工程要在自治州统一部署下,坚持因
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以职工集资为主,单位补贴为辅,政
府给予政策扶持,实行“有偿解困”的原则;坚持与城镇危旧住房改
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扶贫的精神,帮困解困,最大限度降低建设
费用,使困难职工得到实惠的原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解危解困工程的组
织领导, 把解危解困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解危解困工程建设
各项优惠政策,抓紧安排部署,从2007年开始,利用3-5年时间,分期
分批逐步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自治州解危解困工程由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协调、监督各县市的工作。州房改办具体负责全州的解危解困工程建
设计划的申报和审查工作,负责解危解困住房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各
县市建设局(房改办)负责本区域内解危解困工程建设各项优惠政策
的落实和实施以及上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
保工程顺利实施。
三、工程的申报与审批
解危解困工程建设实行计划审批制度。解危解困工程建设计划申
报和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建设局(房改办)负责。各县市解危解困工程
年度建设计划须经州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报自治区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建设局(房改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国有困难
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中经济收入低,既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
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逐户登记,建立档案,编制解危解困工程
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申请建设解危解困工程的项目要逐项进
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出具解危解困工程建设批准文件,作
为办理各项优惠政策手续的证明文件。州直国有困难企业解危解困工
程建设项目,由原管理部门统一向州房改办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建
设单位申请解危解困工程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选址意见;
(三)建设用地证明文件。利用自有土地的,出示土地使用权证书;
没有自有土地的,出示拟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四)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户
型面积标准、套数);
(五)县市房改办出具的解危解困工程购买对象审查、公示的证明
文件;
(六)建设工程概算。
四、工程建设及标准
凡具备建设条件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不具备建
设条件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
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实施解危解困工程的任何单位不得改
变建房性质,严禁利用解危解困工程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解危解困工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严禁违反
规定,超面积、超标准建设解危解困住房,更不得将高层住宅列入解
危解困工程。
五、优惠政策
解危解困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即
土地出让金)。解危解困工程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优惠政策之外,
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
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易
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土地登记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最低档的一半收取施工图审图费,减半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土地管理费等。解危解困住房向职工出售时,可
享受国家有关公房出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契税、营业税。
六、工程价格及销售管理
各级房改部门要加强对解危解困住房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解
危解困住房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建设单位在住
房出售前应当向职工公示出售价格以及价格的基本构成,保证职工家
庭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应当持
有关证明文件,向县市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由房改部门审核后,对符
合条件的、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允许办理购房手
续证明文件。凡未取得房改部门购房证明而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房屋交易手续,不得登记发放房屋权
属证书。每个职工家庭限购一套解危解困住房。凡参加过房改优惠政
策售房、单位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解危
解困住房。
对违反解危解困工程政策扩大销售范围、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
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补缴有关税费;对违反规定
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要责令限期退出。州建设部门(房改办)要会同
有关部门对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销售和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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