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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州监察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纠正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州监察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纠正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2007]36号   


转发州监察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纠正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监察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
理和纠正自治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已经
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纠正自治州党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
(州监察局 州建设局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
和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新纪办[2004]5号)精神,现就我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
房情况清理和纠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和纠正的对象

州域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休、退休、假休人
员)。

二、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一)一人同时在本单位购买两套以上房改优惠性质的住房(房改
房、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或因工作调动在不同的单位各购买一套
以上房改优惠性质住房的。

(二)夫妻双方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又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单位
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单位资助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

(四)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离婚后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又按
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
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除外。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官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
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
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地方单位
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

军队干部的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
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了住房补贴的。

(六)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
房改政策的。

(七)对已向干部职工出售房改房的,  原则上按照自治区新政办
[1999]39号文件规定,属于超面积购买和超标准装修,其超出部分未
由购房干部职工承担而是由单位承担的。

三、清理纠正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纠正的方法

采取单位自查,社会监督的办法。

(二)清理纠正的步骤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7年3月10日―4月30日)。各县市监察
局、建设局要按照文件精神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的清
理和纠正工作进行认真安排部署,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
真调查处理。州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查工作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负责。

第二阶段为公示阶段(2007年5月1日―5月15日)。各单位、各
部门要将干部职工住房情况(包括干部职工姓名、购房套数、购房建
筑面积、住房地点等内容)予以公示,各主管单位还要将干部职工住
房情况在本系统下属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各县市及州监察
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监督举报电话
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州监察局2024366、州建
设局2613553、州机关事务管理局2610063。

第三阶段为清退阶段(2007年5月21日―6月30日)。

l、按上述清理的范围,属违反房改政策,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多占房改住房的,限期按原购买价格清退多占的住房。

2、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离婚后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又按房
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可按本地区现行房改成本价(不考虑成新折扣)
计算补交差额款(即成本价乘建筑面积减去已交房价款)。其中,属于
框架结构多层住房按现执行的房改成本价上浮10%计算;属于框剪结构
多层和框架结构高层住房按现执行的房改成本价上浮15%计算;属于高
层框剪结构和高层钢混结构的住房按现执行的房改成本价上浮20%计算。

3、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
程、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
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
房改政策。在清房过程中,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将所取得第二
套住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或由物
价部门进行核定)。

4、部队转业干部和士官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又享受房改住房可
按最优惠条件退出其中的一套住房或补贴。

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做好清理干部职工住房有关材料的归档工
作,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以书面材料分别报州机关事务管
理局和州监察局。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
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精神,自本
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
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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