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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2007]35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已经州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
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对本
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
监管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

4、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
督检查;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6、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7、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8、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9、建立和完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
安全例行检测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整改,
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食
品安全科普工作;

5、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进行安排
部署,并组织实施;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
组织事故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
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受政府委托对各有关食品安
全职能部门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3、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依法
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

4、组织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公安、海关、出入境检
验检疫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负责信息收集汇总、
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对重点品种做出评价,根据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5、制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受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
织检查和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市实施食品安全工作;

6、受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

7、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农业、林业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
管。

1、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评价工作(与环保部门共同承担)、
强化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3、建立完善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的产地和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

4、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行
为,收集、汇总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检测信息;

5、负责农产品产地、运输检疫工作。

(三)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
监管。

1、负责制订和完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
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工作(与
环保部门共同承担);

3、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和市场的监督管理;

4、负责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产地、运输、交易、屠宰检疫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1、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实施食品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强制检
验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
系,依法备案企业标准,依法对食品及其添加剂、包装物等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
品标准实施动态监管;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规划和指导性意见;

4、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
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依法办理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执行有关前置审批规定,依法查
处违法经营、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者;

2、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入市食品进行抽查、监测,依
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3、加强对食品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包装标注的监管,依法打击
商标侵权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4、建立违法企业和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公示制度和消费警示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依法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
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负责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负责监管食品从业人员
的健康体检;

3、实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食
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
的原则,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职能部
门及时、客观地曝光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大力
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
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
案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事)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
安全的案件,严肃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环
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十二)水利部门:负责全州境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十三)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做好全州食品
行业宏观调控;组织协调食品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全
州定点屠宰场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和项目审批,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
门做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十四)财政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财政政
策,并提供经费保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检查。

(十五)经贸委:负责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做好食品企业的扶
优扶强工作;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积极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
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引导绿色生产,保
证市场供应;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十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和幼托
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督查学校
食堂规范化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工作情况;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工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饮食摊
点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
生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建设部门:负责全州城乡饮用水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负
责与食品有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八)粮食部门:负责原粮和油料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流通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十九)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监察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生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一)农二师商务局:协调农二师相关部门,按以上各部门的
分工,参照落实。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
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有
关部门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
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未按此制度履行其职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
将追究政府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

1、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
作职责,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企业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
食品安全事故的;

3、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
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饮食环节,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
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
施和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6、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
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食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其它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对未尽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对
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提
出意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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