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7]3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
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6〕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确保边疆安宁、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牧场发展的体制障碍,理顺国家、农牧场和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推动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农牧工负担,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隶属关系,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农牧场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针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免除农牧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将农牧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剥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农牧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农牧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地方国有农牧场广大农牧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稳定和发展。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指收取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用的地方国有农场(含国有园艺场)、林场、牧场、渔场、监狱劳改农场等,凡是承包场内土地(草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农工均享受这次税费改革政策。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牧业税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新政发〔2005〕43号)要求,已全面取消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各县市没有落实到农牧工的,应尽快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将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免除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土地承包费形式由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地方国有农牧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牧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面落到实处。
(三)合理确定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承包费的上限,是指改革前农牧工负担总额中扣除取消农牧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改革后,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农牧工自身收益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县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农牧场统一收取后缴纳。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对农牧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牧场面向农牧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地方国有农牧场要按照“减负、规范、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后,除重新规范核定的土地承包费外,原则上不得向农牧工收取其他费用。确属必要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创新经营机制和产业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的农牧场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财务预决算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类核算,规范各项支出范围,控制管理费用增长。具体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配合完成。
(二)分离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牧场和农牧工负担。已基本完成分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后续工作。对边境县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具体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卫生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配合完成。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把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发展统一纳入到本地的发展规划中,并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持续稳定发展。地方国有农牧场也要继续加大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按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动员和组织农牧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开展的各项公益性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新的债务发生。具体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完成。
(四)转移支付的核定与管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农牧场人口、耕地面积、草场或牲畜头数、实际减少及历史原因等因素,按照“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测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本地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国有农牧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后,自治区将根据有关政策和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相应增加当地政府转移支付补助。
(五)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对农牧工的收费项目。2006年国有农牧场已经以承包费(承包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乡统筹”收费,要在2007年2月18日前如数退还给农牧工。具体清理和规范工作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防农牧工负担反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农牧工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提高承包费等形式,变相增加农牧工负担。地方国有农牧场要对涉农负担实行公示制,按照农牧场政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牧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牧工和社会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把地方国有农牧场农牧工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政策公开咨询及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州有关部门要印制农牧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外的收费,农牧工有权拒付。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加重农牧工负担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由自治州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自治州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完成。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5日―2月15日)上报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新农改〔2006〕14号),按照批复修改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农牧工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改革实施方案,于10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待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2月15―2月20日)政策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地方国有农牧场进一步宣传税费改革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将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交给农牧工群众,使之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2月20―3月5日)兑现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新财预〔2006〕143号)和《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06〕144号),目前转移支付资金已全额拨付各县市(昌州税改办〔2006〕12号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牧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此项资金用于国有农牧场因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收入的补助,各县市按照《昌吉州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昌州税改发〔2005〕1号)及时资金拨付到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并监督资金运行。
第四阶段(3月5日―3月15日)张榜公布。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的改革实施方案,取消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改革后,农牧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对免征农牧业税没有落实到农牧工的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形式落实、对已通过承包费等形式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如数退还,张榜公布,接受农牧工监督。
第五阶段(3月15日―3月25日)检查验收。加强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检查督察力度,采取各县市自查、自治州进行督查、自治区检查验收等方式,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农牧工负担反弹。
五、切实加强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组织领导
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牧场和农牧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牧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充分认识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全力抓实抓好。
一是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县市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负全责、负总责,对涉及相关方面的各项配套改革,要抓好协调,周密部署,对农牧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认真分析情况,避免留下隐患。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是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要把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调动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作为推动改革的着力点,因地制宜地采取宣传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使之家喻户晓,通过宣传,使广大农牧工积极参与改革。
四是勇于探索,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带头执行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确保我州改革健康、有序、顺利进行和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