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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建立伊犁州直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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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政办发〔2007〕1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拟定的《关于建立伊犁州直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  工作制度  通知




关于建立伊犁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意见
(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  2007年1月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州直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自治区反洗钱工作机制,结合州直实际,特提出建立伊犁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意见。
一、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
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政府法制办、外办、霍尔果斯海关、伊宁海关、邮政局、伊犁银监分局、金融机构、保险系统、新疆证券公司伊宁市解放路营业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为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2007年2月15日前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
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担任,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掌握全辖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段、规律、特点的了解,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向联系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系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系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州直各行业、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内容形成文字纪要,分送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在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洗钱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州直反洗钱工作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州直反洗钱工作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按照“加强沟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承办并协调州直辖区反洗钱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州直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制定或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州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措施,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根据可疑交易活动情况,经授权审批开展行政调查;和其他依法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部门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侦察机关报告;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反洗钱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州人民法院: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洗钱犯罪案件;指导和督促法院审理洗钱犯罪案件工作;积极研究和帮助解决审理此类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三)州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或直接办理州直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及时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四)州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全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侦破工作。
(五)州国家安全局:参与州直辖区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六)州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七)州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
(八)州财政局:落实由州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州直辖区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九)州建设局:在州直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落实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打击房地产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州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国土资源州管理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措施。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一)州外经贸局: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二)州国税局、地税局: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税、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三)州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四)海关: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查处藏匿在洗钱犯罪背后的走私犯罪案件;通报走私资金的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方式;与相关部门合作,落实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十五)州广播电视局:参与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洗钱工作氛围,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
(十六)州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州直辖区反洗钱地方法规,参与反洗钱立法调研。
(十七)州外办: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开展涉外反洗钱合作事宜。
(十八)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定,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义务和其他职责。
(十九)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义务和其他职责。
四、州直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方式
州直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州党委、州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州直辖区反洗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动员全社会联手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州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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