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6]199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
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参加全体会议人员
(一)出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自治州各委员会主任、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二)列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非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各局(二级局)级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主要负责同志。
(三)特邀列席人员: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协,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昌吉军分区有关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中央、自治区驻昌单位负责同志;与全体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方面负责人。
(四)政府办公室派出机构及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全体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确定。
(二)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由常务副州长或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会议议程。
(三)根据议题确定有关领导通报形势或传达有关精神,指定有关部门发言,安排讨论,州长或副州长讲话,部署工作。
四、全体会议纪律
(一)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必须到会;如需派副职到会的,必须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或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办公室请假。
(二)出(列)席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全体会议会场分设出席区、列席区和特邀人员区,出(列)席和特邀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参加会议的副职在出席区就座。
(三)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如需整理会议纪要或下发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整理起草,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二)全体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和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全体会议决定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督查落实。
六、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会议文件起草。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起草。
(二)会议通知。州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起草书面通知。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可根据情况,由总值班室电话通知参加人员。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会议通知由文书科书面通知。参加会议的办公室有关科室,由总值班室电话通知。
(三)会议组织联络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包括安排落实会议地点、布置会场、会前摆好出席人员姓名的座位标签卡、引导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就座、检查音响设备、负责签到并向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等。
(四)文书科负责印制会议所有材料并分发。
(五)秘书科负责会议记录、录音。
(六)行管科或会场服务人员负责会议音响设备的调试。
(七)州委宣传部负责安排摄影、摄像。全体会议均作新闻报道。
(八)会场照应。会议期间,后勤工作由会场服务人员负责,包括茶水供应、引导与会人员进出会场、传呼重要电话等。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七、全体会议资料归档
会议形成的资料,包括文件、讲话、通知、签到单、录音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由秘书科负责收集,年终移交文书科,由文书科档案室负责整理归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常务会议由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召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
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以自治州州长名义发布的行政规章。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
(一)出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即自治州
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
(二)列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法制办负责人;与常务会议议题有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或主管副职。
(三)根据领导安排,特邀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参加会议。
(四)根据会议内容,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科长(主任)可列席会议。
三、常务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提出议题:
1.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书面批示提出;
2.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
3.根据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提出的议题交文书科统一登记,根据领导指示或议题内容,分别轻重缓急,定期汇总,经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送秘书长审核后报自治州州长审定。
(二)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在分管副秘书长的召集下,议题承办部门已与涉及议题内容的部门、单位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的议题,由秘书长或常务副州长负责协调,并形成报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由分管副秘书长向会议作汇报;如对议题处理意见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能由分管副州长与有关副州长研究解决的;
2.属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3.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4.各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和充分协商的;
5.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四)材料准备:
1.由文书科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会议前一天交齐下列材料:议题报告,有关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打印稿,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或加盖公章);
2.材料份数一般不得少于40份;
3.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章,议题承办部门必须提前1周交办公室秘书科,送领导阅知,开会时不再全文诵读;
4.与议题相关的办公室科室要协助秘书科做好有关工作。
(五)常务会议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汇报,议题承办部门可作补充说明。经同意,也可由议题承办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向会议作汇报。
四、常务会议纪律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参加会议;正职或主管副职都不在家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参
加会议;必要时可带一至二名助手。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助手不得插话。
(二)列席人员的发言要言简意赅,发言时间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三)议题承办部门提交会议的汇报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四)出(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应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请假,列席人员应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注意会议保密。带有密级的会议材料,会后一律留下,不得带走。
(六)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没有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在会后扩散。
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秘书科整理起草会议纪要,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和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进行有效督查,由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草拟督查通知,同秘书科会稿,送领导签发后,以办公室名义发出,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常务副州长报告。
(四)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行政规章,由政府法制办整理修改意见,并与办公室秘书科衔接。
六、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会议通知。文书科负责起草书面通知。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议题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
(二)会议签到、文件和材料的准备由文书科负责;记录、录音由秘书科负责。
(三)需要报道由文书科负责通知新闻单位到会。新闻报道的稿件,经秘书科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会议保密工作由组织会议的秘书长负责。
(四)会场照应。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由行管科负责落实。会议后勤工作由行管科负责,包括供应茶水、定期更换笔墨、会议期间传呼重要电话等。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七、常务会议资料归档会议形成的资料,由文书科负责收集,年终由档案室负责整理归档。会议形成的摄影、摄像资料,由文书科按档案规定处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