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规范性文件
博州政办发〔2006〕83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各项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和深入推进备案工作的通知》(新政法字〔2006〕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都要达到100%。切实协调好公文办理机构与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程序上的关系,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纠错、目录公布、文本公布、统计、通报、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备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我州确定博乐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建设局、自治州发改委为全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全面启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拓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示范单位应每半年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活动、作法、经验、重大情况、典型案例等信息。
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适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对好的经验和作法在全州推广交流。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