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更名调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82号
关于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更名调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要求,为适应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更名为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陈雷(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钱智(自治区副主席)
王绍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蒲仕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祝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新城(自治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刘晓延(自治区编办主任)
代宁祥(自治区党委农办副主任)
弯海川(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李建军(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吴承德(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莫涓(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人事厅厅长)
沙塔尔・沙吾提(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买买提明・牙生(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孙玉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二、办公室设置及组成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办公室主任:王绍宁(兼)
副主任:弯海川(常务,兼)
吾提库尔・阿巴拜克力(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托乎提・亚克夫(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洪运(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杨立夫(自治区教育厅督学)
王能芳(专职)
附件: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职能及各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职能及各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能
研究制定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战略;审定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部署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各项任务;协调解决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指导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全区基层组织建设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组织正常运转工作等。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积极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及试点地区综合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动员广大农牧民和基层干部群众关注和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等。
自治区编办:负责乡镇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督促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17号),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自治区党委农办:负责协调自治区农口单位研究制定有关农村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等。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推行以“乡财县管乡用”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督促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201号);负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涉农收费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增强涉农收费和价格工作的透明度;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负责村级债务化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等。
自治区民政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组撤并及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有关工作;督促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4〕69号),加强村务规范管理;完善和规范农村优抚和五保户管理工作等。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乡镇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和乡镇机构技术人员培训;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督促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负责农村义务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改革,积极探索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机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加强医疗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等。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农村综合改革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法制建设工作等。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提出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二)负责研究提出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意见。
(三)研究提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
(四)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和指导性意见等。
(五)参与拟定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提出有关资金分配草案等。
(六)负责审核各地州、县市的农村综合改革方案,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改革方案实施工作。具体指导各地改革试点工作,跟踪调研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七)参与修订和制定涉及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的法律、法规。
(八)负责办理“两会”代表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建议和提案。
(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总结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验和农村综合改革考核评估工作。
(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