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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6〕8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

实  施  方  案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州城镇住房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难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但是,由于住房保障体制滞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住房问题,加快克州城镇解危解困工程进程,根据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自治州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多渠道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住房问题。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个人集资为主,单位补贴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实行“有偿解困”的原则;坚持与城镇危旧住房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扶贫的原则,帮困解困,最大限度降低建设费用,使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家庭得到实惠。实施过程中,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二、组织领导

解危解困工程是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各族群众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解危解困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解危解困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为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成立自治州城镇解危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向军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帕力外・木沙  自治州副州长

侯全义        州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殿江        州党委副秘书长、州经贸委主任

马建峰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计划委员会主任

刘汉新        州建设局局长

周  勇        州财政局局长

艾尔肯・托合提 州民政局局长

任卓新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兆灵        州监察局局长

秦新兰        州总工会主席

张治平        中国人民银行克州中心支行行长

魏利生        中国农业银行克州分行副行长

崔维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克州分行行长        

曾彬祥        州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建设局,与州房改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建设局局长刘汉新同志兼任,工作人员(2-3名)从有关单位抽调。

三、解危解困工程保障对象和实施目标

解危解困安居工程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中经济收入低,既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

州直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住房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对所属县市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普查,摸清底数,逐户登记,建立档案,编制解危解困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自2006年开始,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各县(市)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在11月底前报自治州城镇解危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解危解困工程申报审批

解危解困工程建设实行计划审批制度。解危解困工程建设计划申报和审查工作由自治州城镇解危解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市)解危解困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须经自治州城镇解危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审查,报自治区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经自治州城镇解危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对全州解危解困工程逐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出具解危解困工程建设批准文件,作为办理各项优惠政策手续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申请解危解困工程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选址意见;

(三)建设用地证明文件。利用自有土地的,出示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自有土地的,出示拟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四)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户型面积标准、套数);

(五)市、县房改办出具的解危解困工程购买对象审查、公示的证明文件;

(六)建设工程概算。

五、解危解困工程建设

凡具备建设条件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实施解危解困工程的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建房性质,严禁利用解危解困工程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六、解危解困工程优惠政策

解危解困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采取集资合作的形式建设,承建方按直接费取费,不计提管理费用,并采取建材限价、对口支援、社会帮扶、土地置换、企业让利等多种渠道努力降低建设费用。同时,解危解困工程相关基础设施由单位(政府)配套,在出售时,对每户补助1万元。

解危解困工程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优惠政策之外,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土地登记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档的一半收取施工图审图费,减半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土地管理费等。

解危解困工程向职工出售时,可享受国家有关公房出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契税、营业税。

七、解危解困工程建设标准

解危解困工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严禁违反规定,超面积、超标准建设解危解困住房,更不得将高层住宅列入解危解困工程。

八、解危解困工程价格及销售管理

解危解困住房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建设单位在住房出售前应当向住户公示出售价格以及价格的基本构成,保证职工家庭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购买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由房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允许办理购房手续证明文件。凡未取得房改部门购房证明文件而购买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不得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每个职工家庭限购一套解危解困住房。凡参加过房改优惠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及在城市危房改造过程中住房已得到解决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解危解困住房。

自治州及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解危解困工程建设、销售和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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