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关于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5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七批确认4个部门实施的6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有批准权的财政、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自治州财政、发展计划部门进行监督,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已确认实施《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事项的各县市,接到本通知后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附件: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七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 通知
第七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州畜牧局(共1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4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二、伊犁州气象局(共3项)
1、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同意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八条
2、人影作业取得的技术资料及其成果使用的同意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
3、传播媒介的天气预报栏目、画面夹带无关内容的同意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伊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1项)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4〕35号)第七条
四、伊犁州新闻出版局(共1项)
权限内印刷经营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七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