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5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精神,制定《伊犁州直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伊犁州直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公共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文件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于今年11月至明年4月,在州直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普查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坚持火灾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抓面、部门管线、基层组织包片、社会单位查点的工作思路,建立并落实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动员所有相关社会力量,对整个社会面进行火灾隐患全面普查,切实形成普查整治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做到全面普查,摸清存量,并对所有火灾隐患分类建档,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实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目标,全面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普查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州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普查整治工作。
组 长:万 水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王明山 州党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苗永平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博拉提 州卫生局局长
武云山 州公安局副局长
廖明辉 州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依玛希 州经贸委副主任
祁 军 州教育工委副书记、纪工委
书记、纪检组长
王刚毅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赛甫拉 州民政局副局长
伊力别克 州建设局副局长
杨新安 州交通局副局长
吐拉洪 州农业局副局长
邱建玉 州文体局副局长
何光阳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艾尼瓦尔 州旅游局副局长
布尔力克 州广播电视局总工程师
努尔・木合买提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建生 州人防办主任
于保江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
木扎代 州农机局监理总站副站长
王林山 州文物局负责人
杨洪锋 伊宁机场办公室主任
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消防局,由州直各有关部门指派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州直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各县市应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经贸、民族宗教、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民航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计划、分步骤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三)州公安、安全监管、经贸、民委、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州直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的设施、建筑、规划、区域四方面隐患问题外,还应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纳入普查整治的重点。
四、普查整治的职责和分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定期召开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负责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大普查整治督察指导力度,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整治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火灾普查整治培训,对检查发现的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属地公安机关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二)州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各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以及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分级负责对各行业、系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业务知识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工商、质检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者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收集掌握普查整治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安监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促、协调;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州直经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储企业等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自治区加油(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及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缺损、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到位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州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建设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隐患普查整治;对未经消防审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的竣工工程不予备案登记交付使用;对检查发现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对查出的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落实责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七)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工商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公安消防部门通报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八)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质检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本系统技术机构实验室等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普查整治;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九)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教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和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民政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和职工在岗学习培训内容;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州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交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公路客运、货运场站,公路建设单位的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所有客运、货运车辆、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州农业局、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农机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乡企、农药、种子及地方国有农场等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州文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文化体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文化、娱乐、博物馆等场所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加强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治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四)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卫生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五)州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广电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等所属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广电部门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普查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隐患普查整治公告和消防公益广告,及时报道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六)州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旅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星级宾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限其承接各种接待任务;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七)州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州直文物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文物保护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州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州直人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地下人防工程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九)伊宁(新源)机场:负责组织实施伊宁、新源机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飞行控制区、侯机楼、塔台管制区、油库、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普查整治的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的时间,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各县市、各部门及时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普查整治动员会,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社会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为普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联络员名单、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1)请于12月5日前报州普查整治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活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一是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政府,并于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属地公安机关下发限期改正法律文书;二是要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至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报送至当地公安局),分地区、分部门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和隐患单位建立台账,分类汇总造册,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负责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三是通过媒体分批次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四是落实各县市、各部门隐患整改责任制,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确保绝大多数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第二阶段统计表(见附件4)请分别于2006年12月17日、2007年2月7日和3月27日前分三次报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办公室。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对下级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普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严肃通报批评。自治区、自治州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遗留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对策和建议。州人民政府将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普查整治工作将纳入今、明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县市、各部门总结于2007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六、普查整治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国家安委会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普查整治工作,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标准之高、要求之严,尚属首次,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专门安排部署,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方案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整治活动。各级政府既要认真解决普查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隐患问题,更要重视解决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规划性、区域性、机制性问题。
(二)广泛动员,加强组织。此次普查整治范围包括城乡所有第二、第三产业单位和个人,涉及行业部门多,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广泛动员各级基层组织和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三级普查整治责任人和联络员网络,切实形成普查整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完成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摸清存量、分类整治的工作任务。
(三)主动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普查整治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牢固树立普查整治“一盘棋”的思想,对隐患问题涉及多方职能的,必要时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合力消除火灾隐患,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主体作用,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分级组织隐患普查整治培训,讲授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检查方法,切实提高行业及各基层单位参与普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普查整治工作效果和质量。
(四)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各县市、各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使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地参与到普查整治工作中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以普查整治为契机,深入推进消防宣传“四进”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以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请随时报州火灾隐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潘伊新、金玉祥
联系电话:(0999)8135365 传真:(0999)8135370
附 件:1、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统计表;
2、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
3、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基本情况表;
4、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情况统计表;
5、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制度。
附件:5-1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我州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要求,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及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责任向当地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举报。
二、举报形式
举报采取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形式。
各县市要公示当地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
三、举报处理
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四、举报奖励
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经查证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5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
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经费来源
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从消防部门缴入国库的罚没款中安排。
六、举报奖励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由专人负责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附件:5-2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联络制度
一、为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强各县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信息联络制度。
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应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三级普查整治联络员网络。
三、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消防局。联络员由自治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各县市联络员名单及时报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逐级指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
四、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本地区、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信息;
(二)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火灾隐患统计汇总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提出改进本地区、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主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五、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简报,及时反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展动态,通报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六、各县市、各部门应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通报,要建立工作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按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及做法,对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七、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每月最后一个周四下午组织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各行业部门联络员应书面汇报火灾隐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八、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附件:5-3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度
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有关领导及直接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或有关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
(二)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三)对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的;
(四)对存在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未及时抄送的;
(五)行业部门对应吊销相关证照或予以取缔的单位未予以吊销证照或取缔的;
(六)未按规定统计汇总火灾隐患数据、建立档案的;
(七)其他应当承担法定责任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应查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对辖区重点单位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在普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二)对辖区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条件未排查确定的;
(三)对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规定》督促整改的;
(四)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未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的;
(五)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未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的。
五、对火灾隐患普查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
附件:5-4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人员分级培训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2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06〕177号文件精神,推动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促行业部门人员学习掌握防火检查方法和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二、各级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培训。
三、各单位应选派业务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参训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培训知识,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四、培训工作由州公安消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培训场所联系、课程安排、培训授课等工作,培训应采用课堂理论授课和现场讲解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使参训人员普遍掌握必要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知识,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五、培训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内容、方法及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常识;
(三)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六、培训课程参照公安厅消防局要求执行。
七、培训工作在2006年12月上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