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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110号

关于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地区行署在对所属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第三批确认由13个所属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40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地区行署第一、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规定,取消和调整10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地区行署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实施主体应到地区行署法制办办理确认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文本,均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地区财政、发展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经地区行署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未经地区行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  关于取消和调整哈密地区行署第一、二批确认由
      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有关行政许
      可事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哈密地区行署第三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40项)

一、地区公安局(共6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准迁证、准移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枪支运输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哈密地区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局) (共1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开办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审批(临时)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三、哈密地区环保局(共3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保护区通行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哈密地区畜牧兽医局(共2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办理牧草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办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五、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法律授权组织)(共2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种用和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十三条
六、哈密地区档案局(共2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提前或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项
七、哈密地区水利局(共6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开垦荒坡地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的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八、哈密地区林业局(共1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申请国家二级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九、哈密地区农机局(共2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技术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十、哈密地区人事局(共1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法律依据: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正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十一、哈密地区人防办(共5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核准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认定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核准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哈密地区民宗委(共8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对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举办陈列展览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清真标志牌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人在境内举行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
十三、哈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1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法律依据: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附件2:

关于取消和调整哈密地区行署第一 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共10项)

哈密地区行署第一、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规定,取消和调整10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地区公安局5项,地区环保局3项,地区卫生局2项。
一、地区公安局(5项)
取消地区行署第一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3、13项,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13、15、16项。
1.  权限内爆炸物品购买证审批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该项行政许可下放县(市)公安机关实施。
2.  权限内爆炸物品运输证批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该项行政许可下放县(市)公安机关实施。
3.  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自2004年5月19日起设立一年过度期)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4.  权限内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核准(与地区环保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5.  权限内经卫生部门许可排放放射性为水、废气、固体废物的登记(与地区卫生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二、地区环保局(3项)
取消地区行署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1、7项。同时,将第一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2项和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4项合并为一项。因此共取消和调整3项。
1.  权限内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核准(与地区公安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2.  权限内单位或者个人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登记备案(与地区卫生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三、地区卫生局(2项)
取消地区行署第二批确认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第1、2项。
1.  权限内单位或者个人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登记备案(与地区环保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2.  权限内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放放射性为水、废气、固体废物许可证的核发(与地区公安局联合办理)
取消事由:国务院新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该项行政许可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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