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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行发〔2006〕136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和田地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

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公共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文件,行署决定于今年11月至明年4月,在全地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普查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火灾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抓面、部门管线、基层组织包片、社会单位查点的工作思路,建立并落实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动员所有相关社会力量,对整个社会面进行火灾隐患全面普查,切实形成普查整治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做到全面普查,摸清存量,并对所有火灾隐患分类建档,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实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目标,全面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普查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地区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各部门普查整治工作。

组  长:买买提・艾沙                  (行署副专员)成  员:张明强     (行署副秘书长、地区旅游局局长)

艾力・依明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刘普龙             (地区公安局消防局政委)

樊斌文                   (地区安监局局长)

周嘉峰                (地区经贸委主任)

耿 英         (地区教育局书记)

买提尼牙孜・肉孜    (地区民宗委主任)

张 毅         (地区民政局局长)

邹劲松         (地区建设局局长)

茹仙古丽・卡斯木    (地区交通局局长)

张鹤云         (地区农业局局长)

    买提卡斯木・达吾提   (地区文体局局长)

买买提・库尔班     (地区卫生局局长)

张一莉         (地区广电局局长)

古丽尼沙・沙吾尔        (地区工商局局长)

热合曼・奴日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张化杰                  (地区文物局局长)

牙生・巴拉提            (地区人防办主任)

华光荣      (新疆机场集团和田机场总经理)

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公安局消防局,由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指派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地区普查整治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 公安、安监、经贸、民族宗教、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体、卫生、广电、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普查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组织、 督促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三)地区公安、安监、经贸、民委、建设、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体、卫生、广电、旅游、文物、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开展普查整治工作。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全地区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的设施、建筑、规划、区域,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还应结合行署10月份下发的《关于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和行办发明电〔2006〕319号)所要求的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城中村纳入普查整治的重点。

四、普查整治的职责和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县市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下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每月30日召开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负责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大普查整治督察指导力度,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整治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火灾普查整治培训,对检查发现的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属地公安机关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地区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级公安及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以及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分级负责对各行业、系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业务知识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工商、质检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者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收集掌握普查整治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安监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促、协调;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经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储企业等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自治区加油(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及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缺损、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到位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建设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隐患普查整治;对未经消防审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的竣工工程不予备案登记交付使用;对检查发现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对查出的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落实责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工商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公安消防部门通报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罚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质检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本系统技术机构实验室等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普查整治;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教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和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的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教发[2003]55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民政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设置铁栅栏、应急照明缺少损坏等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民发[2003]157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和职工在岗学习培训内容;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交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公路客运、货运场站,公路建设单位的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等场所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所有客运、货运车辆、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农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乡企、农药、种子及地方国有农场等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文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文化、体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对文化、娱乐、博物馆、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场所实施隐患普查整治,重点治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等方面的隐患问题,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新文办函[2003]129号),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卫生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监管范围内的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新卫应急发[2006]2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广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广电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等所属单位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各级广电部门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普查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隐患普查整治公告和消防公益广告,及时报道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旅游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星级宾馆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限其承接各种接待任务;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文物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文物保护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地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地区人防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地下人防工程等单位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和田机场:负责组织实施和田民航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飞行控制区、侯机楼、机库、塔台管制区、油库、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隐患普查整治;督促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28日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普查整治的实施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的时间,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时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召开普查整治动员会,对普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同时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引导社会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改活动。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为普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县市和地区相关部门制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实施方案及各县市、职能部门指定的联络员名单,请于11月25日前报地区普查整治办公室,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1)请于11月30日前报地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活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一是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政府,并于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属地公安机关下发限期改正法律文书;二是要认真填写《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至当地县(市)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报送至当地县公安局),分县市、分部门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和隐患单位建立台账,分类汇总造册,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负责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三是通过媒体分批次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四是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整改责任制,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确保绝大多数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整改。第二阶段统计表(见附件4)请分别于2006年12月15日、2007年2月5日和3月15日前分三次报地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对下级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普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严肃通报批评。地区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察。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遗留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对策和建议。地区将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敷衍了事的政府和部门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责任区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层层追究领导责任,普查整治工作将纳入今、明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县市、各部门总结请于4月10日前报地区普查整治办公室。

对于需要上报的材料请各县市、各部门务必按照所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对于漏报、迟报或者隐瞒不报者,行署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县市、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联系人:李洲、朱晓非

电话:13070078119   13565521014   

传真:0903-2053483



附件:1、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统计表;

2、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

     3、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基本情况表;

     4、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情况统计表;

5、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制度。         































附件1: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一阶段情况统计表

(2006年11月25日前报)

填 报 单 位:

各级政府、

行业部门
成立领导小组

数量(个)
召开动员会

数量(次)
下发文件、实施方案数量(份)
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数量(个)

各级人民政府
地州市





县市区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安监





建设





工商





质检





教育





民政





铁路





交通





农业





文化





卫生





民航





广电





体育





旅游





文物





人防





其他





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个)

在各种媒体发表、刊登公告、报道(条)


有奖举报方式


备注



审核人:                       填表人:                    2006年  月  日填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注:1、填报单位指地州市人民政府。2、有奖举报列举各地不同方式。



附件2:

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表(范例)






编号:


检查人
王可、李立
检查时间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此处填法定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此处填法人单位、社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单位负责人
此处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姓名

单位产业类型
此处填第二或第三产业
所属行业部门
此处填建设、教育、卫生等行业部门

火灾隐患基本情况
需立
即改
正的
火灾
隐患
设施

方面
1、消火栓被遮挡;2、……

建筑

方面
1、北侧安全出口上锁;2、南侧临时摊位占用防火间距;3、……

需限
期改
正的
火灾
隐患
设施

方面
1、未设置防排烟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3、……

建筑

方面
1、缺少一个安全出口;2、防火分区超过规范要求;3、……

规划

方面
1、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2、……

区域

方面
1、在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

火灾隐患整改及处理情况
立即改正的
火灾隐患
现场监督单位打开安全出口,清理遮挡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的物品和摊位。

需限期改正的
火灾隐患
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抄送×××公安分局消防科。
无照经营的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抄送×××工商管理所。


填报单位:(印章)



此表一式三份(复写),一份存档,一份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一份于检查后3日内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无照经营的抄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附件3:

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情况表

基本信息

所属市(县)
系统自动生成
火灾隐患类别
*建筑(场所)¨
区域¨
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基本

情况

(共填部分)
*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
 
*地址
 

*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
 

*单位类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开选择)
此项选择内容见附件3-1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建筑

情况
*是否依法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是¨  否¨

*是否依法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是¨  否¨

*是否属于多产权
是¨  否¨

*是否属于多用途
是¨  否¨

*建筑高度(M)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填写内容见附件3-

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建筑层数(层)
*地上
 

地下
 
地下
 

消防

设施
室内消火栓系统
有¨ 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有¨ 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有¨ 无¨
气体灭火系统
有¨ 无¨

机械防排烟系统
有¨ 无¨
其它   有¨ 无¨
若有请描述(见注1)

区域情况
*占地面积(M2)
 
*地址
 

隐患内容[必选,默认否]

设施问题
未设置(安装)
室内消火栓系统
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 否¨

防排烟系统
是¨ 否¨

灭火器材
是¨ 否¨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损坏、故障(未开通)
室内消火栓系统
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 否¨

防排烟系统
是¨ 否¨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是¨ 否¨

消防水源
是¨ 否¨

消防电源
是¨ 否¨

灭火器材失效或损坏
是¨ 否¨

室外消火栓被埋压、圈占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室内消火栓系统
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 否¨

防排烟系统
是¨ 否¨

防火防烟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
是¨ 否¨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是¨ 否¨

灭火器材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建筑问题
防火防烟分区
未按要求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或未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
是¨ 否¨

防火防烟分隔设施损坏或故障不能使用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
是¨ 否¨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堵塞、锁闭
是¨ 否¨

疏散距离超长
是¨ 否¨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是¨ 否¨

楼梯间及前室的类型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内部装修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地下空间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安装使用假冒伪劣防火阻燃材料
是¨ 否¨

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的要求(隐患描述)
是¨ 否¨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钢结构未做耐火保护或钢结构耐火保护不合格或损坏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设置部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是¨ 否¨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是¨ 否¨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是¨ 否¨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二层以上
是¨ 否¨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一层以上
是¨ 否¨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三层以上
是¨ 否¨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地下层
是¨ 否¨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是¨ 否¨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是¨ 否¨

地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是¨ 否¨

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是¨ 否¨

其它场所的设置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隐患描述)
是¨ 否¨

规划问题
防火间距不足
是¨ 否¨

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
是¨ 否¨

消防车通道被堵塞或不符合要求
是¨ 否¨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是¨ 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未设置在合理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区域问题
¨ “城中村”
¨成片毗连市场群
¨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
耐火等级低
是¨ 否¨

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
是¨ 否¨

消防车通道被堵塞或不符合要求
是¨ 否¨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是¨ 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未设置在合理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是¨ 否¨

其它(隐患描述)
是¨ 否¨

隐患整改动态管理

*普查发现火灾隐患的部门、单位
行业系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     公安消防部门□

*是否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填写内容见附件3-3

行政处罚

(处理)
警告
个人( )次        单位( )次

罚款
个人( )次   总金额( )元

单位( )次   总金额( )元

三停
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

拘留
(  )人

取缔
(  )家

拆除、更换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  )件(套)

查封、扣押、没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  )件(套)

没收生产、维修、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所得
(  )元

移送工商部门处理的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
(  )起

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
(  )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  )起

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  )起

火灾隐患

整改督办

责任人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人(该行必填)
 
 
 
 

*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监督执法责任人(该行必填)
 
 
 
 

行业系统责任人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修改日期:                  










填表说明:
注1:其他灭火系统请严格按照如下5类填写: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烟雾灭火系统





附件3-1:

单位类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工业:

□1、甲、乙类厂房

□2、丙、丁、戊类厂房

□3、甲、乙类物品仓库

□4、丙、丁、戊类物品仓库

□5、劳动密集型企业

□6、其他

二、民用:

□1、商场(商店、市场)

□2、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娱乐场所

□4、医院

□5、养老院

□6、学校

□7、托儿所、幼儿园

□8、高层住宅

□9、其他



注:各地划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应以新疆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分标准为依据,并在相应方框内划勾。例如:新疆自治区重点单位标准规定“地级市、县级市、县客房数分别在50间、30间、2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此就应在“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2项“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前划勾。



附件3-2:

易燃易爆物品信息表



类别
举例
数量

甲类
1
已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


2
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
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类
1
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已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
氨气、液氯


3
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泵,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
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 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
氧气,氟气


6
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注明:液态物体单位是立方米;固态物体单位是吨;气态物体单位是立方米。





附件3-3:

法律文书或报告表单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报告):(包括多个)

*文书号


*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
是□否□

整改期限
*文书填发时间

*整改到期时间


*挂牌督办情况
省级挂牌督办□   市级挂牌督办□  县级挂牌督办□  未挂牌督办□

*复查时间

*复查结论
已销案摘牌 □

未销案摘牌 □



注:按部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判别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报告):(包括多个)

*文书号


改正期限
*文书填发时间

*改正到期时间


*复查时间



*复查结论
已整改 □

未整改 □






附件4: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情况统计表1

(2006年12月15日、2007年2月5日和3月25日前三次报送)

填 报 单 位:


统    计    项    目
数    量

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政府成立检查组数                             (个)


举办普查培训班及培训人员数量       (个、人)


检查单位总数                                 (个)


发现隐患数                                   (处)


整改火灾隐患数
责令立即改正隐患数                (处)


责令限期改正隐患数               (处)


下发法律文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份)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份)


复查意见书                       (份)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份)


行政处罚
罚款
单位                      (个)


金额                     (万元)


个人                      (人)


金额                     (万元)


责令停产停业                      (家)


拘留                              (人)


行业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份)


工商部门取缔无照经营              (家)


拆除违章建筑数量                             (个)


改变场所使用性质数量                         (个)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量                     (个)


处理责任人数量                               (个)


消防宣传
媒体刊登公告数量                           (份次)


在各种媒体发表、刊登公告、报道条数           (条)


开展现场宣传活动次数                        (次)



审 核 人:                           填表 人:                          200  年   月   日填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注:1、填报单位指县市人民政府。每次填报期间自普查整治起至填报当日。

2、行业部门吊销相关证照是指工商、文化、旅游、卫生、安监等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等,旅游部门取消或降低星级宾馆资质、卫生部门降低医院等医疗机构等级的情况。分行业情况填写数据。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情况统计表2

(2006年12月15日、2007年2月5日和3月25日前三次报送)

填报单位:                                    










检查单位数(个)
存在火灾隐患单位数(个)
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数(个)
备注


法人单位
社会单位
个体工商户
总数
法人单位
社会单位
个体工商户
总数
法人单位
社会单位
个体工商户
总数


第二

产业
第三

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

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

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

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

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

产业
第二

产业
第三产业

























































































































合计
























审 核人:                  联系方式:                   填 表 人:                   联系方式:                 200  年   月   日填

注:填报单位指自治区各行业部门。每次填报期间自普查整治起至填报当日。



附件:5-1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文件,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全地区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及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责任向当地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举报。

  二、举报形式

  举报采取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形式。

各县市要公示当地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

  三、举报处理

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四、举报奖励

  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经查证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50元;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

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经费来源

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从消防罚没款中列支。

  六、举报奖励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由专人负责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在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地区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局定期将举报查实及奖励情况在有关媒体、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5-2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联络制度



一、为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强各县市、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信息联络制度。

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应建立县市、乡镇(街道办)四级普查整治联络员网络。

三、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公安局消防局。联络员由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各县市政府、职能部门联络员名单及时报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各县市、各部门应当逐级指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

四、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本县市、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信息;

(二)具体负责本县市、本行业火灾隐患统计汇总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提出改进本县市、本行业普查整治工作意见、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主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五、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编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简报,及时反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展动态,通报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六、各县市及行业部门应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通报,要建立工作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按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及做法,对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七、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每月最后一个周二下午组织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各行业部门联络员应书面汇报火灾隐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八、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附件:5-3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度



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有关领导及直接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或有关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

(二)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三)对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的;

(四)对存在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未及时抄送的;

(五)行业部门对应吊销相关证照或予以取缔的单位未予以吊销证照或取缔的;

(六)未按规定统计汇总火灾隐患数据、建立档案的;

(七)其他应当承担法定责任的行为。

四、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应查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对辖区重点单位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在普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二)对辖区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条件未排查确定的;

(三)对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未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规定》督促整改的;

(四)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未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的;

(五)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未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的;

五、对火灾隐患普查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



附件:5-4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人员分级培训制度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文件精神,推动相关行业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促行业部门人员学习掌握防火检查方法和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二、各级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培训。

三、各单位应选派业务能力较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参训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培训知识,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四、地直部门由地区公安局消防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培训场所联系、课程安排、培训授课等工作,培训应采用课堂理论授课和现场讲解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使参训人员普遍掌握必要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知识,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各县市由地区培训合格后的地直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五、培训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内容、方法及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常识;

(三)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六、培训课程参照地区公安局消防局要求执行。

七、培训工作在2006年12月上旬结束。

八、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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