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6]19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42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世代传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而重要的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它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主权的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灭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和流失,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我州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通往中亚、欧洲诸国的必经之路,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缘,这里历史悠久,有丰富的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民间美术、民间手工技艺、民间习俗等有着深厚的底蕴和独特的价值。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急剧变迁,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也同样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建设先进文化为宗旨,把握全局,因地制宜,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这次全国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21世纪之初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普查。通过普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状况及生存状态进行全面了解,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的基础。普查工作意义重大,所有工作人员要有足够认识,以积极、负责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完成这一光荣任务。
各县市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或工作组)开展非物质文化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要通过普查,确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形态和蕴藏状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及嬗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通过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和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习俗现象。
普查成果的规模化、系统化、制度化、档案化是我们真正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直接体现。在普查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要使普查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护。
三、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按照《昌吉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严谨的评定,认定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州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县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2007年底前,各县市要确定并公布本级首批保护名录。在县市上报的基础上,州人民政府公布全州首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后自治州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要运用文本、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和保护。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逐项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进行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出境外流。
(四)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在重点保护和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的同时,积极开辟多种传承通道,使我州各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同时积极开展命名民间艺术之乡、特色文化村等活动,加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组或特定区域的动态保护。
四、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自治州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协调组织开展工作。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各县市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并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州财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经费。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设立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落实所需的保护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协助州文化体育做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要对青少年加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未成年人传统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关注并重视搞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在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