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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6]19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按指定线路行驶,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市、乡镇和村庄等人员集中地区停靠。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县市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停靠点设立禁止停靠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国道进入城(市)区和任意停靠。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必须停靠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二、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主体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负主体责任。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管理,杜绝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运输单位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悬挂或喷涂相关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并保证通讯工具的有效使用;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托运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谎报、瞒报等违规托运的行为。托运人必须将危险品的详细情况告知承运人,多式联运的,要告知各个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承运人发现托运人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行为,应拒绝运输;若在运输途中发现,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由于谎报、瞒报或危险品性质标明不清等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托运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委托给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检查车辆的资质证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的一致性,检查警示标志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程度、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严把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关。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渠道,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
五、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严禁群众围观和不合理施救。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救援能力。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昌吉回族自治州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昌州政办发〔2006〕99号),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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