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6〕65号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9月28日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和田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工作的推进,社会对地名信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78号)的要求,从2006年起实施和田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现制定和田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服务功能为目的,按照“统筹安排,分批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推进”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地名工作,建立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地名工作方式、管理手段、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内容丰富、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提升和田优秀旅游名牌品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社会公益性事务,各县市要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行政主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公安、建设、交通、工商、语委、质量技术监督、电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地名公共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各县市在制定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时,要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原则,要把握重点,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稳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
(一)强化地名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各级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用4年时间完成全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重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用4年时间完成城镇、乡村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做到全地区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国家法定标志物发挥地名标志导向作用。
(三)做好地名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着眼于城镇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结合地名规范工作,用4年时间对城镇、边境等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
(四)完成数字地名工作。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地名数据库,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特别是查清边境地名情况,积极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
1.加大宣传监督力度。地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在地名命名、更名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地名用字要准确、规范、标准,对含有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地名要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地名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地名信息。具体时间:2006年完成。
2.编纂出版《和田地区地名图志》。这是进一步加强地区地名规范专项事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地名图志作为地名工作的基础工程,是为地名“正名”,表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也阐述地名历史和现实、人文与自然、民族与语言、经济和文化的有关特征,直接为社会、人类提供地名公共服务事项。
编纂出版《和田地区地名图志》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复杂而艰苦的劳动过程,涉及到的领域问题很多,需要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具体时间:2006年初至2006年底前完成地名图志的编篡工作,2007年4月份完成地名图志的审定工作,2007年7月底前完成地名图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和田地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统一验收、统一监管的原则,分年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地区七县一市所有县城、乡镇、村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做到全地区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同时做好设标资料(主要包括一图〔门牌编号平面图〕一表〔门牌编号表〕等资料)的收集、完善和归档工作;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的机制,确保地名标志的完好率和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时间:2006年学习宣传贯彻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78号)精神,同时各县市要制定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2007年完成洛浦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试点工作及和田市地名标志设置收尾工作,包括县城、乡镇、村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2008年全面实施民丰县、于田县、策勒县、皮山县、墨玉县、和田县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包括县城、乡镇、村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2009年全部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包括县城、乡镇、村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具体方法步骤是:
1.统一领导 各县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要在和田地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标准GBl 7 7 3 3.1―1 9 9 9《地名标牌 城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地名标牌普查登记、编码造册等工作。各县市要精心编制本县市地名标志公共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地名标牌制作清单和街、路、巷地名标志分布图)须报和田地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地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报自治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
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做到规范、统一、美观、牢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变通国家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所有乡村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门均要设置地名标志。尚未命名或自行命名的旅游景点、街巷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标准地名后设置地名标志。对街、路、巷牌设置密度,楼、门牌编码规则,单元、户牌设置范围均要做出具体规定。
(1)调查摸底阶段
街、路、巷普查登记。全面核查街、路、巷条数名称、起居点,确定拟设标志牌位置和数量,并标示在街、路、巷规划详图上。
楼、门、单元、住户普查登记。运用已有的楼、院、门、住户标牌和现有资料,逐门户普查登记造册,同时绘制简易对照图,用于佐证楼、院、门、住户的准确位置。普查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重不漏。
地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商铺、居民住宅,不受机构级别和行业隶属关系限制,均由各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按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门牌号,使用统一标准门牌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号。
(2)上报审核阶段
各县市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要尽快编制《街、路、巷牌设置分布图》、《门牌普查登记表》、《居民住宅登记普查表》和《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报经和田地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进行标牌制作招投标工作。
(3)确定生产厂家。为保证地名标牌质量,地名标牌生产厂家要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由政府采购办公室采取竞标的方式确定。确定的生产厂家为自治区标牌定点生产单位。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我区城乡地名标牌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与定点生产单位洽购。
(4)生产安装阶段。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非指定厂家订购标牌,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厂家签定协议合同。各县市与定点生产厂家签定标牌制做生产合同后,必须将生产合同报地区及自治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备案,未经签章备案不得进行标牌的生产制做。产品的质量由地区及自治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地标牌设置数量的2%进行抽检,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3.统一验收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由地区及自治区民政、公安、建设、语委、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国家标准GBl 7 7 3 3.1―1 9 9 9《地名标牌城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各县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地名标牌的设置密度、功能指向、文字书写、材料质量、安装定位等各项内容进行统一检查验收。为确保我地区设置的地名标牌符合国家标准GBl 7 7 3 3.1―1 9 9 9《地名标牌城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凡未上报《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含地名标牌制作清单和街、路、巷地名标志分布图),生产合同未经地区及自治区地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备案,各类标牌未经抽检的,一律不予验收。
4.统一监管
(1)实行《地名使用证》管理制度。根据对辖区小区、单位、店铺、居民住户普查登记造册资料,按制定的编码规则,逐一编码、逐一挂牌,同时实行《地名使用证》管理制度,实现“一门一号、一号一牌、一牌一证”的地名标志规范化管理。新建建筑项目应本着先命名、再规划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依法向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申办地名命名手续,办理《地名使用证》。在建工程应按程序补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领取《地名使用证》。
(2)完善地名标牌管理维护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城镇地名标志档案。要将地名标志设置前期各种普查登记表、标牌位置分布图等原始资料整理归案、妥善保管,逐步实现地名标牌管理信息化。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制度,做到标牌注册、设置、更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对地区范围内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具体时间:2006年下半年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聘请有关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规划编制工作,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结合本地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解决好新建路网名称规划问题;2007年启动实施,完成和田市地名规划的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及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2008年完成各县政府驻地镇地名规划的论证评审和报批工作;2009年完成全地区城镇地名规划的资料整理、归档和收尾总结工作。
(四)数字地名专项
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主要包括地名网站、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热线(问路电话)等业务。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名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5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登记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地区、县(市)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具体时间:2006年底前各县市要完成地名信息基本资料的收集工作;2007年上半年各县市要完成对新增或者变更的地名进行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完成包括行政区、居民点、建筑物、单位、道路、河流、湖泊、山脉、旅游景点等标准地名入库工作;2007年底地区及各县市要完成地名网站的开通运行,为自治区、地区地名数据库建设打好基础;2008年至2009年地区及县(市)要完成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数据化服务。
1.地名网站业务。按照“统筹规划、需求主导、分步实施、整合资源、统一标准、信息准确”的要求,加快建设和田地区地名网站,确保在2007年底前开通运行。努力把地区地名网建成服务公众的桥梁、在线管理的平台、对外宣传的窗口,为公众提供直观、便捷的地名信息。网站的总体规划、栏目设置、日常运营维护由地区科学技术局、电信局负责,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及时提供地区范围内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图、市区图、公交线路图、交通图、城乡总体规划图、旅游景点分布图、各类园区规划图、长途客运班车时刻表、民航时刻表等资料。
2.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业务。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业务由地区民政、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开发,各县(市)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提供与审核工作,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通过建立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形成优质、有效的地名信息平台,切实提高地名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地名热线业务。地区及各县(市)要积极与电信等部门合作开发地名查询热线(问路电话)业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准确地获得地名信息,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此项工作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
五、经费来源
地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经费由地县两级财政分级解决。各县市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经费由各县市财政安排解决。街、路、巷牌公益性地名标志设置费用,报县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市财政解决。单位、小区、商铺、门(楼)牌和《地名使用证》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的单元、户牌和《地名使用证》费用由个人承担;对军烈属和孤寡老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实行减免。《地名使用证》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9〕64号文件执行。
各县市在设置地名标志时可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收取费用,达到以牌养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