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土地储备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66号
关于自治州土地储备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土地储备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盘活自治州的存量土地,确保自治州城市土地配置和合理利用,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及土地招、拍、挂的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土地储备中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州土地储备交易领导小组。
组 长:董向军 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李志新 自治州副州长
成 员:马建峰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
任卓新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勇 自治州财政局局长
许毅 自治州审计局局长
刘汉新 自治州建设局局长
韩兆灵 自治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阿地力 自治州教育局局长
塔亚尼 自治州卫生局局长
刘建业 自治州经贸委副主任
杨林华 自治州国税局局长
韩双印 自治州地税局局长
阿不力克木 阿图什市副市长
李钧芝 自治州国资委副主任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土地储备、出让和土地资产运营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2、协调与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3、审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4、审查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作。
二、成立自治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自治州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日常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领导,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州土地储备收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2、筹措、管理和运作土地储备资金,搞好全过程成本核算管理,确保储备的土地保值增值。
3、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招商洽谈和市场投放工作。
4、收集和发布土地储备、出让信息。
5、组织储备土地资产处置及招标、拍卖、挂牌。
三、土地储备的范围
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和州直单位中的:
1、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可收购的国有土地。
3、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土地使用管理权收回。
4、征用的集体土地。
5、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一是财政拨款;二是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储备土地出让金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本息、土地整理费、其他开发成本后全部上缴财政。财政返还20%-40%的土地纯收益增加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
五、土地使用权办理要求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州单位、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中央和自治区驻州单位,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均为国有划拨土地,各单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中央和自治区驻州单位,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发生转让、联营联建要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手续;出租、抵押、入股的直接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中央和自治区驻州单位。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租门面房的(商业用地),应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签定土地租赁合同。
3、中央和自治区驻州单位,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此通知后,将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土地登记资料,于2007年7月30日前上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手续;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持有关证件、图纸、交费凭证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按现行土地政策进一步补充完善手续。
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96号)第五条规定,中央和自治区驻州单位,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以及州直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资产处置,均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