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巴政办[2007]112号
关于开展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查清全州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
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按照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要
求,现将做好我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调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第二次土地
调查以县市为调查单位,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耕地、
园地、林地和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
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州城乡各
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州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
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州、县市
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
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安排。本次调查工作自2007年7月启动,7月底前完成调
查方案编制、 技术规范制定以及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准备工作。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以及数据库的建设,2008
年6月完成全州土地调查州级汇总,并通过验收。及时对调查成果进行
整理,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
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成果。2010年以后,各县市每年进行一次
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二、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
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汉东 州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宋建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
荆勇平 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明 岱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代正华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党 峰 州发改委副主任
高 虹 州财政局副局长
刘新华 州民政局副局长
高 峰 州建设局副局长
陈跃滨 州水利局副局长
霍传功 州农业局副局长
尹永忠 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周 江 州林业局副局长
许新川 州环保局副局长
吴生江 州统计局副局长
马 哲 农二师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明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代正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州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协调;
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等方面的资料由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州国土
资源局会同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安排,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
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定方案。根据自治区的总体安排制定自治州第二次土地
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落实经费。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按各级政府承担的工作任
务共同分担。各县市应将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
排,保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四)确保质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调查成果的质量负责,切
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
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准备工
作,保证调查工作及时启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