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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57号

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2007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全国及自治区、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我州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结合自治州的实际,现制定2007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在对前四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一是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

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制革、建材、矿山开发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一是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二是要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是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2、重点整治盖孜河、叶尔羌河等重点流域和各城市饮用水源地沿岸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3、加强医疗机构污水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在2006年检查的基础上,对三县一市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2007年11月1日前不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继续直接排入城市管网的,将对其医疗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结合实际,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各县(市)在完成以上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从实际情况出发,就当地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重点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引进污染严重企业,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边调整边违反产业政策造成污染的问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

三、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六)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小组要履行好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5月底前报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底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全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志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贾成礼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 勇          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刘  鹏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伟忠          自治州经贸委副主任

于尔生          自治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吐逊江・依明     自治州司法局副局长

杨保义         自治州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环保局,负责承办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高勇(自治州环保局局长),副主任:于尔生(自治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王桂菊(自治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葛雅君(自治州环保局业务科副科长)。

联 系 人:杨丽、李伟

联系电话:0908-4220381

传    真:0908-4222569

电子邮件:kzhjjc@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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