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58号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
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2006年,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总体要求,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运行、监督和管理机制。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全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农牧区卫生工作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牧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现就自治州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
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有效解决广大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2007年,自治州已实现了三县一市全面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各县(市)、各单位要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牧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参合农牧民的缴费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参合农牧民的缴费工作。要不断完善农牧民个人缴费的收缴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财政所密切配合,集中安排时间、地点,开展缴费工作。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牧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要将筹资工作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做到边宣传动员、边主动缴费,正确引导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从2007年起,全州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的第四季度,缴费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年10-30元以内。要切实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特别是针对农牧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宣传效果,努力提高广大农牧民的知晓率和参合率。
三、规范并逐步统一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牧民的收益水平。
为逐步建立起与自治州农牧区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规范和完善补偿方案,根据自治区的要求,三县一市在“家庭帐户+住院统筹”的合作医疗基本模式框架内,不断完善运行模式和补偿方案,从2007年起,统一参合农牧民的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基金结余率等关键指标的标准,其中: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高于8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70%;县级医院起付线不高于2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5%;地州及自治区级起付线不高于5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40%;取消按不同比例分段补偿的做法,年度补偿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际平均补偿比不低于40%,年度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鼓励广大参合农牧民和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中医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和农牧区中草药、民族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有效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经济负担,对参合农牧民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合作医疗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农牧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家庭实行倾斜政策,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可享受高于正常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为进一步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参合积极性,实行参合农牧民乡镇卫生院住院最低30元的保底补偿,对农牧区计划生育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给予合作医疗基金定额300元补助。建立并实行大病补助和(或)二次补助制度,规范体检办法,不断提高参合农牧民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要不断拓宽思路,总结经验,创新思维,科学设计和调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逐步建立以自治州为单位的统一补偿方案,并向自治区的统一模式逐步推进,切实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开展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是解决农牧区困难家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不断加强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重点解决好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在确保农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参合救助对象,实行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充分发挥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优势,确保农牧民群众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受益。
五、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监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在计提风险基金后,必须做到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医疗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简化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各地财政结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因此,州、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5号)要求,切实加强基金的监管,根据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州、县(市)级财政稳定、合理增长的补助机制。各县(市)要认真落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政策,在年初预算中足额予以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六、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州审计局对本级相关部门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七、不断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和县(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科学设置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落实编制、岗位和人员。要逐步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重解决参合农牧民反映强烈的转诊、报销手续繁琐、合管办工作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要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转诊和补偿手续,实行县(市)及县(市)以内转诊登记备案制和县(市)以外转诊审批制,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垫付制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制,切实维护广大参合农牧民的权益。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为农牧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切实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八、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准入推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合农牧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的特色优势,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和提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民族医药。切实加强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三个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患者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的金额应控制在其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30%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落实对参合农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剔除药品和高值耗材外总费用优惠10%的服务承诺。同时,应积极推行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等费用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农牧民医药负担。
九、进一步加快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庞杂的社会性、系统性工程,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人员、场地的落实,争取到2008年底,全州所有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县(市)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积极推行农牧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断加强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加强农牧区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农牧区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不断规范农牧区药品采购销售渠道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农牧民用药安全、有效。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以州、县(市)为单位,将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纳入药品集中招标或跟标采购范围的有效办法,以社会零售药品价格为标底,切实解决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确保农牧民就医购药得到实惠。要因地制宜,不断加强农牧区药品“两网”(即药品监督网络、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结合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店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等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方便农牧民就医购药;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向农牧区配送药品,对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逐步建立面向农牧区的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牧区延伸网点,使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基本覆盖每一个行政村。
十一、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县(市)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用于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保证新增卫生事业经费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同时,当前要集中力量在争取国家大力支持的基础上,每个乡镇办好1所公立卫生院,要加大自筹资金力度,在每个行政村建好1所村卫生室,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县代乡、乡管村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实现农牧区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