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59号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实施意见
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各族群众的健康素质,保障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优化城乡卫生服务结构,提高各族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要坚持五条原则。即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城乡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调整,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会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目标,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城市贫困医疗救助作用,坚持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2007年阿图什市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在市人民医院,设立二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中心对服务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考核、药品结算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阿图什市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就近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会卫生服务人员覆盖率达到70%以上,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比例占本地门诊总数的40%以上,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2007年其他三县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社区卫生服务试点,逐步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指导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发展城市社区卫生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卫生服务为中心,一般按照街道办事处或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技术、考核、药品、医保结算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设立,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多种形式,吸引社区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医院要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定点协作关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试点,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
(四)发挥中医、民族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机构中合理配备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民族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应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药,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预防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等特色服务,创建一批有中医、民族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建立和完善济困医疗服务进社区的工作机制。要关心、支持济困医院的发展,充分发挥济困医院的功能和作用,拓展服务领域和范围,促进医疗济困和社区卫生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展,为社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
(六)建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机制。医疗单位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设置培训岗位,允许卫生服务人员参加医院病例讨论、教学查房和学术活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要轮流到对口支援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进修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1年。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充分利用现有医学教育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大中专医学院作为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自治州职业培训中心要主动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整合教学资源,支持全科医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加强医学生的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全科医学列入本科医学教育必修课基本课程目录。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
(八)稳定社区卫生队伍。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和经过全科医学培训的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九)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经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以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作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
(十)加强社区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服务项目的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上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设置条件、标准和服务项目审批许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取消其执业资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评审,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加强服务质量、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居民就近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资金监管体系。
(十一)制定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县(市)的社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服务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十二)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院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结算系统,负责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药费用的统一结算。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的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十三)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县(市)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从2007年起,各县(市)每年要增加的城市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基本设施、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等经费,由当地政府按财政补助事业予以保证,纳入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地政府要对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医疗设备购置及人员培训给予经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项目与标准,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各级财政要设立城市社区卫生专项补助经费,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党发〔2006〕13号)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其中:中央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年人均4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属地政府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2元的标准补助,补助标准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十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其服务价格水平不高于一级医院收费标准,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
(十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