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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经费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经费的通知

巴政办[2007]110号  

关于拨付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切实维护残疾人这一特殊困
难群体权益,根据《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
政发[2005]98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拨付地税部门征
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经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上交自治区的比例为15%,其中5%为地税部门代征手续费,由自治区
财政厅拨付地税部门,维持不变。

二、州、县市从保障金征收总额中再拿出3%作为代征工作经费拨
付同级地税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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