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7〕50号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3〕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保障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基金地区级统筹,各县(市)按月征收基金分别上解地区财政专户,由地区统一管理。 现就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地区级统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地区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地区已将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上解工作列为对县(市)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政策,将征收基金及时足额上解。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工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要加大对县(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规范运作。
二、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
各县(市)要认真制定周密细致的基金征缴计划,并根据基金预算和征缴计划,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个体自谋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征缴扩面工作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和及时上缴,实现地区范围内社会保险政策和待遇的一致性。同时,各县(市)要对2004年以来欠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定详细清欠计划,逐年清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县(市)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追缴工作,清缴的历年欠缴基金,要及时上解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三、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工作
各县(市)要建立社会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暂定为两个月的支付额。对于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先动用备用金支付;个别月份出现重大支付事项备用金不足支付时,由各县(市)提交社会保险重大事项支付申请,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共同审定后予以下拨。地区财政局要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划拨。同时,对于地区级统筹前应支付的费用,必须在实施地区级统筹前结算完毕。
四、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社会保险基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加大对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和账户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上解和下调机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每年度末,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对各县(市)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备用金实际结余情况进行清缴汇算,合理确定各县(市)下一年度基金下拨和备用金的额度。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