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7]11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我州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全民消防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全州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发〔2007〕100号)文件要求及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签订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各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全面推进自治州消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消防装备的更新配备力度,满足消防业务工作的需要,确保正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2007年各县市消防业务经费具体分配方案如下:昌吉市50万元、玛纳斯县30万元、呼图壁县30万元、米泉市30万元、奇台县38万元、阜康市10万元、吉木萨尔县10万元、准东地区30万元。
二、各县市要在确保正常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到位的同时,想方设法多方筹资,逐步提高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水平,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配备,改善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器材装备尤其是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条件,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和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三、对各县市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拨付情况,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