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6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7年开发银行与地州市进一步加强合作机制、机构及平台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自治州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长期开发性金融合作,拓展自治州融资渠道,推动开发性金融合作业务,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签发的《关于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开行新发〔2006〕162号)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开发银行与地州市进一步加强合作机制、机构及平台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开行新函〔2007〕9号)文件精神,在原合作办的基础上将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人员调整及充实如下: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开发性金融合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
2、制定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协调双方开发性金融合作业务;
4、负责组织项目的开发、评审和储备、利用;
5、指导融资平台、担保平台、信用协会的工作;
6、具体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等日常工作。
7、完成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岗位及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内设 3 个岗位,即:业务发展岗、信贷管理岗、综合岗。合作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主任、副主任可以由自治州财政局和发改委、经贸委的领导兼任。但专职人员不能少于3名(按开发银行要求:招聘3名专职人员必须在35岁以下、具备本科学历、经济管理或金融专业的),兼职人员不限。
建议办公室由以下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李淼,副主任刘鹏,成员李钧芝、陈瑜、李旺。
三、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
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形式,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招聘人员工资等费用争取开发银行补助解决。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