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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8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州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80号),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等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持续发展,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和州直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县市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继续关注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各县市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对各县市招商引资中盲目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各县市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制糖、亚麻、皮革、钢铁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与优化。现有企业通过强化管理和治理,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的要求,严格项目审批,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违法成本,推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防治。
3.加大对矿产开发的监督与管理,对不执行环保法律、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
三、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市要在8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配合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评选表彰活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由州人民政府牵头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25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6月、7月和8月底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11--12月)
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于11月底上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自治州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州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翠霞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努拉合买提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祖  农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富友谊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树桐       州环保局副局长
依明江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杨盛江       州经贸委副主任
陈茂新       州监察局副局长
郑建国       州工商局副局长
马海林       州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谢树桐      (兼任)
副主任:于卫华      州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张志平      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董建国      州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处长
柴  兵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处处长
陈  玲      州经贸委综合处处长
杨鹏旭      州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
张新刚      州监察局执法室副主任
巴合塔力    州司法局依法治州办公室副主任
刘宏伟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副处长
郑山虎      州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联 系 人:贾建明    龙又生
联系电话:8030657   8021335
传    真:8024352   8021586
电子邮件:wkc09998030657@163.com
lys802133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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