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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2007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及有关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努力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南京海事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负责协调查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及重大典型案件;负责组织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稽查和考核。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各区县要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重点整治的环境问题组织一次“回头看”。对未达到整治目标要求、整治后又“死灰复燃”或未及时组织验收的,要继续将其纳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进行整治。在此基础上,今年要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全面落实2006年专项整治目标和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督促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在完成日供水1万吨以上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尚存环境问题整治的基础上,关闭、搬迁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规定,实施停业(产)或关闭。三是对影响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工作。主要包括:对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沿江、沿湖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完善应急设施;按照《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加大饮用水源区水质监测力度。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2007年要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存在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彻底清理地方政府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土政策”。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解决违规建设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按高限予以处罚;对园区内应建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而未建设的,今年必须开工建设,否则,从2008年起对园区新建项目实施限批;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治。

  (三)深入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一是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企业和没有治理设施以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予以取缔。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清查整治。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对2007年底前应淘汰的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要督促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对应该淘汰的企业或生产线,要一律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三是要确保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目标的实现。按照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要将列入搬迁、关闭的化工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目标;对被市政府列为今年搬迁的9家企业,要强化跟踪督查,确保年底前搬迁到位。四是严格对高耗水、高污水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审批,推进生态市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淘汰,依法关闭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五是要对群众反复投诉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已发生群体投诉以及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的突出污染扰民问题进行整治,对影响大、整治难的环境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

  四、主要措施

  2007年是我市全面达小康的决战之年,全市环保工作要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全面达小康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0分,确保完成全市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任务,确保生态市建设达到时序进度要求、通过国家创模复查考核验收)目标,这就必须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坚定不移地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一)落实部门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今年需要列入专项整治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排污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需要报请市政府或属于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相关部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对不按期淘汰应该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环保、海事、市政、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配合国家和省、市政府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评选工作。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惩治力度

  对日供水1万吨以上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仍未整治到位的环境问题,被政府列为搬迁、关闭、整治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以及前几年挂牌督办仍未彻底解决的环境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今年,市级挂牌督办名单采取市政府直接指定与各区县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各区县至少推荐上报1家企业(或1件突出环境问题)由省、市挂牌督办,同时确定一定数量的案件由区县本级挂牌督办,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治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于严重污染区域环境、群众投诉多以及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在企业及其产品评先创优时,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及时与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参评资格;企业法人代表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严格责任追究

  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整治问题及挂牌督办案件实施全程跟踪督办,通过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凡是地方政府机构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措施,经指出仍不纠正的,必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要追究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越权审批、滥用职权以及袒护违法企业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责任。环保等部门对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不仅要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督查考核

  一是要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环保专项行动重大事宜,落实有关行动。二是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报告。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信息,重要情况要做到在第一时间内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随时上报有关情况。三是落实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要根据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05〕193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能。四是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考核。国家和省将于今年7月、9月、10月对我省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为配合检查,我市也将提前组织对各区县进行全面检查。要通过层层督查,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实处,杜绝出现死角。

  (五)加大公众监督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一是要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按照专项行动进程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安全形势的深度报道,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二是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实施步骤

  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按以下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20日前)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治方案。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0日―10月)

  各区县要集中力量对前期排查的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7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整治并上报阶段性报告,8月10日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并上报阶段性报告,9月10日前完成工业园区整治并上报阶段性报告,9月20日前将本区县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每个区县不少于1起)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613132、83225317(兼传真),电子邮箱:stk@njhjjc.com。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要督促挂牌督办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及时组织验收。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积极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并在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通报问题和评选表彰阶段(11―12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从11月底开始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好迎接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考核的相关准备工作。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进展迟缓、重点问题整治不到位以及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并重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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