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