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镇政发〔2007〕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07年底前,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对进入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困难群众享受的实际保障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必须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按照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基本需求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要求,科学测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市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600元。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辖市、区和镇江新区财政预算,根据供养方式的变化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分散供养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按月由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财政拨至镇(街道)财政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今后,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对供养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抓紧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工程的扫尾工作,切实做好五保老人集中入住工作,到2007年底前,全市集中供养率要达到70%以上。各地要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围绕“为院民服务、让院民满意”的目标,科学制定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卫生制度、谈心制度、文体活动制度等各项系列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镇(街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房产等财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充分利用现有养老设施,积极开展面向社会老人的托老和寄养服务。
确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办理法人登记。各级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2007年底前,各级人事、民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基础资料,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机构代码,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帐户。
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公开选拔制度,切实将年富力强、有责任心、善管理、会服务、懂经营的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各级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求。
三、加快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帮助。到2007年7月底前,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落实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并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主要为处于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和特定的救助对象,具体对象的确定以及救助办法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司法、房管、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统筹政府与社会的救助资源,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社会美德,充分发挥各类慈善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一日捐”等捐赠活动,加强基层“爱心超市”规范化建设,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镇江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