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对市区部分大气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锡政发〔1999〕46号
市政府对市区部分大气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
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50家大气污染单位、11
家噪声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具体名单、限期治理要求和时限见附
件)。
被列入限期治理的单位,要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治理达标,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搬迁。各级政府和环境保
护部门要抓好跟踪监督,严格执法,确保治理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