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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中小学教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办中小学教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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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革委会



经研究决定,我市实行固定工资制的城镇户口的民办中小学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均参照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各区在学杂费收入中开支。退休由学校报区教育科批准,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发的民办中小学工作人员退休证。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197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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