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加快绿色生态萍乡建设,认真做好全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等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江西省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书记谢亦森关于做好林业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非法无证木材加工企业为重点的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活动。
通过对全市木材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取缔和关闭违法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有效治理木材加工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的状况,遏制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
通过清理整顿,强化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偷砍、盗伐林木和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市木材加工企业的合理布局,建立规范的木材加工秩序,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生产技术先进、积极兴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对当地经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木材加工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促进全市木材加工行业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戴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民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吴海兵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苗甫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笑萍 市环保局副局长
肖剑顺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胡世燕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由吴海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孙如萍、王伯民任副主任。
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对本地区木材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全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依法设立情况:木材加工企业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无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非法从事木材加工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折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或不具备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木材行为;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数量从事木材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行为;是否按要求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按规定申请办理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污染物排放是否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三)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是否定期审核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等。
四、工作措施
(一)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按照谁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包括关闭和取缔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虽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加工企业。
(二)关闭和取缔年耗材5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和以天然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年耗材5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和以天然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一律关闭和取缔。
(三)整顿木材加工企业。对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关闭和取缔该加工企业。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环境影响审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甚至予以关闭和取缔。
(四)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年检不合格企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进行变更登记(删除经营范围中涉及木材加工的项目)。
(五)依法管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凡建设木材加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按《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预审、核准、发证手续。设立木材加工企业或新增木材加工项目,必须在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之前,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手续(即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留企业的档案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保留的企业坚决给予取缔关闭,逐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响萍乡林业产业品牌。
五、实施步骤
本次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县(区)级领导小组审查、市级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自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共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布置和自查阶段。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按照上述要求,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和落实所有木材加工企业进行自查,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摸底,调查了解涉及木材加工项目的申报、实施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木材加工企业是否按规定领取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排查出非法加工木材的企业或行为。
第二阶段: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在自查自报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保留或取缔加工企业对象等审核处理意见,对非法加工木材的企业依法查处。建立健全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合理调整木材加工企业布局。
第三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进行验收,对验收审定后同意保留的木材加工企业名单将统一公布,由市林业局换发新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列入保留名单的企业,全部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进行变更登记(删除经营范围中涉及木材加工的项目),同时将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