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字〔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以及省领导关于我省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重要批示,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传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7〕112号、赣公传发〔2007〕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安全监管、监察、教育、消防、文化、工商、建设、经贸委、卫生、旅游、广电、质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工作。
二、整治时间
2007年4月1日至8月31日。
三、整治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排查整治下列建筑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㈠“三合一”建筑。主要包括集生产、仓储和员工集体宿舍为一体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集商品贸易、货物储存和住家为一体的经营型“三合一”建筑,集娱乐、餐饮、休闲、保健等经营服务、员工集体宿舍、食堂以及住家为一体的服务型“三合一”建筑。
㈡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第35条所指各类场所。
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包括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工作措施
㈠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禁止、限制留宿人员。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须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经营型和服务型“三合一”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因客观原因确需值班留宿的,必须满足一定消防安全条件,且只能留宿1-2名值班人员。
2.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经营型和服务型“三合一”建筑,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物理隔离,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并设置有相对独立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按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在火灾状态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强化“三合一”建筑火源、电源、气源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积极推行按商品货物种类划片经营、合理限制可燃易燃物品储存数量,集中管理火源电源气源、夜间统一关闭电源气源,生活区与经营区独立布局、住家与经营、人与货分离等措施。
4.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对新、改、扩建工程,要以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防火安全实际需要,实现经营、仓储与住家独立分隔设置,严格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依法分级纳入重点监管视线,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跟踪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5.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㈡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㈢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用5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㈠排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经贸委、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消防大队汇总后统一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汇总后报省消防总队。
㈡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人;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㈢验收阶段(8月16日至31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地要及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验收,并将开展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于2007年8月31日前组织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各部门职责
㈠公安、消防部门。(1)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制定整体工作方案,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3)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4)对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5)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㈡安全监管部门。(1)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对火灾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㈢工商部门。(1)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有营业执照但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场所;(3)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
㈣文化部门。(1)部署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吊销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
㈤建设部门。(1)参与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参与政府组织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情况的排查整治。
㈥经贸委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行业及中小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㈦质检部门。参与开展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工作。
㈧旅游部门。(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宾馆饭店要依法撤销其星级评定资格。
㈨教育部门。(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学校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㈩卫生部门。(1)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2)督促指导本系统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场所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广电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站在构建平安和谐新余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查清隐患,消除火灾危险。
㈡加强领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行动起来,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措施的落实和整治效果。
㈢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要加强同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组成联合督察组,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㈣严格执法。要本着“有则必改,改则必严”和“隐患未查清不放过、问题未解决不放过”的原则,大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采取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合围剿火灾隐患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