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安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下阶段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安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下阶段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7〕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下阶段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下阶段清理整顿道路客运
车辆挂靠经营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领导小组
(2007年4月16日)
全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以下简称“清挂”)工作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各地“清挂”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企业同挂靠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诱发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为切实解决“清挂”工作面临的问题,确保全市“清挂”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在10月1日前全面完成,现就下阶段“清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产权界定工作
产权界定是开展“清挂”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产权不清晰,“清挂”工作就难以开展。各县(市)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吉府办发〔2005〕16号《关于印发吉安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的职责,对车辆产权逐一进行界定,并出具界定意见。
二、扎实推进“清挂”工作
产权界定后,各县(市)政府要对界定为挂靠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挂”:
(一)车辆与企业彻底脱钩
挂靠经营者与企业达不成产权转让或股份制改造协议的省内班线车辆,自愿要求脱钩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37号《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及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赣交运安发〔2006〕56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办理挂靠车辆脱钩手续。企业不予配合或拖而不办的,挂靠经营者凭各县(市)政府“清挂”领导小组出具的《吉安市挂靠经营客车界定表》、办理公证手续后的承诺书及《吉安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过渡整改通知书》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变更手续,并到工商、税务、稽征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班线脱钩客车在正式办理脱钩手续前必须按要求安装GPS监控系统,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险种。
2、脱钩车辆业主在一年内必须组建新的客运企业或将产权归属一个客运企业,不能成为新的挂靠。如组建新的客运企业必须在脱钩之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归属其他客运企业,必须是“清挂”完成的企业采取一次性现金收购的方式完成,收购资金必须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当地“清挂”领导小组监督收购。运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时,要严格对照道路客运准入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严禁出现新的挂靠企业。
3、一年整改过渡期满,凡不具备从事相应班线经营条件的,由当地运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撤销该线路经营权,重新许可或招标确定新的企业经营者,其车辆由车主按承诺自行处置。
4、一年整改过渡期内,车辆应按规定在车站发车,接受车站的正常管理,按规定交纳费用,企业及车站不得刁难脱钩业主。任何一方违反规定的,由运管、交警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
为了维护当前稳定的运输秩序,兼顾企业和挂靠经营者两方利益,可在企业与挂靠经营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车辆股份制改造。由企业、挂靠经营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明确车辆产权和权利义务。在对外责任上,运输企业必须承担全部安全风险、经营管理责任、服务质量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在人员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企业必须与全部司乘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享受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评先以及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权利,司乘人员收入与单车效益相分离;在运输组织上,由企业按照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调度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在财务管理上,营运收入由企业统一核算、管理、支配,强化统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在利益分配上,股东按各自在企业所占的股份分配利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企业收购挂靠车辆
具备条件或有能力的企业,在与挂靠经营者就车辆收购价格协商一致并达成产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由企业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收购挂靠经营者客车全部产权,实现公司化经营。采取分期付款收购方式,首付收购金不得少于车价总额的10%,并必须明确收购完成时限、企业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 四类班线和省际班线客车的处理意见
企业落实监管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四类班线客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按现有模式继续经营,但须按农村客运网络化要求实行一线一车队或一线一公司管理。省际班线客车,因与相关省协商不一致,必须向原企业或市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且“清挂”工作经当地政府认定完成的企业实行产权转让或股份制改造,不允许脱钩单车经营。
三、几点要求
(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挂”工作。按照上级要求10月1日前必须完成“清挂”工作,各县(市)“清挂”领导小组必须于5月31日前完成车辆产权界定,8月31日前必须全面完成“清挂”工作任务,出具书面“清挂”工作完成报告。9月30日前市“清挂”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二)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县(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要高度关注“清挂”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畅通投诉、咨询的渠道,使企业、挂靠经营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确保不因“清挂”造成停班罢运、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要加强协调。加强同各地、各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清挂”中的问题。各县(市)“清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向市“清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挂”工作进展情况,并在9月10日前将“清挂”总结报市“清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
按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赣交运安发〔2006〕56号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室吉府办发〔2005〕1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