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余府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富民强市,建设和谐平安新余,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各级各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06〕23号和赣府发〔2006〕3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开办农民迫切需要且又能承受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和其他农村保险业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不断完善我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努力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市情和农民需求,积极发展农民养老、健康、意外伤害保险,逐步在全市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农民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农村家庭财产和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增强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保险业服务农村金融领域的新途径。
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经营健康险业务方面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具体运作的三方合作机制,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大力推广被征地农民团体年金保险,切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保险的扶持力度,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加快农村保险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在农村设立营销服务网点,以推进保险示范乡、示范村建设为突破口,探索建立扎根基层、服务农村、贴近农民的保险服务模式,逐步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保险员、户户有保障的目标,提高农村保险覆盖面。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保险。鼓励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生活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发展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支持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丰富社会养老保障层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支持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促进健康保险规范有序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利用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采取“以点带面”的做法,探索参与城乡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促进城乡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格局。
支持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全面落实各项法定保险。全面实施煤矿、建筑、矿山、旅游、交通等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促进责任保险快速发展,服务和谐平安新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自觉性,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各种责任保险。在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推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在矿山开采和易燃易爆等高风险生产企业,推进雇主责任保险,提高投保面和保障程度,增强抗风险能力。在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深入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险保障。积极推动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法检查的力度。
五、建立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着力解决保险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增强保险业发展的活力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
推进保险业产品创新。积极发展与我市社会生活、经济、文化等领域相关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业务,化解风险、提供保障。
加强保险业服务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规范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保险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保险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不断开拓新的保险服务领域。
深化全市保险业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完善和落实经营责任追究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余保险人才队伍。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我市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尊重商业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支持不干预。工商部门要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公安、司法、运管等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联动机制,积极配合保险企业搞好事故责任鉴定,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业参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防疫部门要将保险纳入防疫体系,及时通报重大疫情,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各级救灾防灾机构在制订和实施救灾应急预案时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
加强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为契机,重点宣传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教育部门要支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普及保险知识,培养广大青少年的保险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掌握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各保险公司要在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逐步建立社区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各个社区和家庭。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
加强风险防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完善保险业监管磋商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和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手段,形成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合互动,防范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构建我市保险安全区。市保险业协会要加强研究保险业市场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加强诚信建设。各保险机构要转变增长方式,从单纯注重业务规模增长转变为注重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建设,完善内控组织体系,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新余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