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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将市国税局提请的《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规范我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管理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本市区域内县(区)国家税务局及所属税务分局。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包括:

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㈡具有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㈢具有专业机构核发的组织机关代码;

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㈤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㈥会计核算健全。

第五条  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㈠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即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

㈡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货物实物的;

㈢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未达到大中型商贸企业标准的商贸批发企业,下同)自办理税务登记起,一年内实现累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无误后,方可提出申请。

前款第㈢项规定之外的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等条件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也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报送以下资料:

㈠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登记成立日期、实际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场所、预计年销售额、实现增值税、实现利润,账簿设置情况、会计核算制度等);

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㈤公司章程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㈥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㈦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㈧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㈨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十)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新办商贸企业除外);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初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并将纳税人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完成案头审核、商贸企业的认定约谈以及对纳税人的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经县(区)国税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新开业的小型商贸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县(区)国税机关研究审批,可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向县(区)国税机关提出正式申请,经县(区)国税机关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第十条  对已开业经营且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按销售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㈠提供虚假认定资料的;

㈡有严重的偷、骗、抗税行为的;

㈢连续3个月未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零申报、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下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求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有经营场所,是否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系统,是否存在有违反相关税收政策的不良记录,纳税申报是否正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企业结算方式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管企业资金运行情况,避免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等不正常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督促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必须设置商品采购、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额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待抵扣税额等明细科目多栏式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待抵扣税额。

第十四条  对异常因素形成的零(负)申报或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列入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依照下列规定按月进行监控:

㈠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税额;

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实行“先交叉稽核,后抵扣税款”的原则,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和货运发票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税款;

㈢对一年中有连续三个月或累计6次零(负)申报或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采取限额限量发售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调低最高开票限额;对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异常申报或税负率偏低的企业应按月分析,确定当月重点评估对象。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实施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和评估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反馈制度。税源管理部门在评析过程中发现评估个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稽查部门重点稽查:

㈠涉嫌偷逃税的;

㈡对异常申报或税负率偏低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评估后,疑点问题不能排除且纳税人又无正当理由的。

稽查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稽查,并将稽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严把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入口和年审关,并将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和年审的,进行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形成税政、征管、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及时对所辖区域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所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规定由本市国税机关管理的、经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定额征收办法:            

㈠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㈡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㈢账目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六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㈠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㈡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第七条  县(区)国税机关应成立征收方式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对征收方式的鉴定和协调工作。成员由税政、征管、税源管理等部门懂管理、通财会、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组成。

鉴定机构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内行业或企业的利润水平、税负水平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论适当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程序和方法鉴定:

㈠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且开业经营2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表1)一式3份,填制后,报送税源管理部门;

㈡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企业填制的《鉴定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

㈢县(区)局、直属税务分局接到《鉴定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㈣《鉴定表》一式3份,县(区)办税服务厅、直属分局税政法规股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前。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且开业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条  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办法,在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税款不得低于同行业中同等规模的企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的所得税款。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㈠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生产经营中超过定额的部分要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核定税额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调查,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㈠实行改组改制的;

㈡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㈢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㈣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认为其申请理由充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和服务行业,企业所得税按行业应税所得率实行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他新办企业按企业申请,账目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经县(区)国税机关批准,应及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详细分析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纳税人按季定额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后十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采取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不实行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月)后十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累计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383号)确定的办法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年度终了后4月15日前报送《核定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月30日前结清年度应纳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控管力度。评估中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条件的,县(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变更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登记台账(见附表4)。

第十九条  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征收方式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情形。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定征收的类型是否正确、核定征收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调查和集体审批。

第二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间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如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如数追缴其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并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  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纳税人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科(分局)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县区局审批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鉴定,对你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你企业                 (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率)为                                   。

你企业应于每季(月)终了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逾期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应缴纳的其他各税,仍按原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填开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附表3: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企业类型
最低应税所得率(%)
备注

商  业
7


工  业
7


饮食服务业
10


交通运输业
10


娱乐业(网吧除外)
20


其他服务业(含娱乐业中的网吧)
10


房地产业
15


建筑安装业
10


其他行业
10

























附表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金额:元

序  号

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核定时限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定额)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免税资格认定登记管理

㈠县(区)国税局、直属局在对企业报送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要深入企业现场认真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其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是否相符;主要检查租赁、产权证明等房屋、场所情况是否真实;尤其是各分支机构是否确实无误,仓库、堆放储存场所是否真实可信;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经过实地核查、初审、与经营单位法人、财务人员约谈宣讲税收政策及管理要求等项程序后,切实把好免税资格认定关。

㈡对新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审批认定前发生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享受免税待遇,须按章纳税。

㈢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的单位是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个体收购点(以下简称个体经营者) 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进行税收管理。

二、加强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日常管理

㈠加强对经国税机关登记管理的享有免税资格的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

1、加强对各回收经营单位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管理

⑴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企业的生产下脚废料(即生产企业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需提供正式发票结算。

⑵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规定由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统一收购发票入账。

⑶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和非企业性单位以外其他经营者的所有废旧物资,都必须由供货方提供正式发票结算。供货方每户/每次(日)供货金额超过200元的,须开具发票与回收经营单位结算,收购方不得自行开具统一收购发票入账。

⑷回收经营单位支付收购货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购货方支付购货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⑸凡废旧物资供货方应提供正式发票而不能提供的,可由回收经营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入账,并按4%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统一收购发票和外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记账凭证后应附过磅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单、运费单(承担运输的);销售发票记账凭证后应附过磅单、出库单、收款单、运费单(承担运输的)等资料,实行直运销售方式的必须提供购销合同或直运证明。

2、加强对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回收经营单位纳入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对其评估分析。评估人员应根据登记管理、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环节收集的信息和征管软件系统采集的数据,运用下列相关分析指标对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业务进行分析:

⑴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销售发票的情况。

⑵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⑶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经营单位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评估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

⑷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同行业价格水平,分析其有无虚抬价格情况。

经过分析以后,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认为具有偷税、逃税嫌疑的,按评估程序进行核查后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将评估报告呈送县(区)国税局、直属局领导签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①经营单位与生产企业具有紧密型关联关系的;

②经营单位的销售毛利率(进销差价÷购进价格×100%)超过10%的,或毛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③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价外收取手续费、管理费或返利款的。

评估时可采取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等形式,同时保证每季度对每户回收经营单位下户实地核查一次。实地核查其发票开具、货物交易、资金流动情况,主要是依据其每季自行开具的统一收购发票、取得的发票和开具的统一销售发票进行核查,汇总其每季收购数量、单价、金额,与本季销售数量、单价、金额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后同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附表1)。

对于核查中发现回收经营单位存在违章情形的,第一次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该单位的免税资格。

3、严格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年检制度。每年四月底前对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年检的内容主要是资格认定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有虚开发票行为、纳税评估是否多次查出有偷逃骗税行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年检发现认定资料虚假、有虚开发票及偷逃骗税行为者,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㈡加强对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税收管理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与其关联回收经营单位在一个县(区)内管辖的,关联回收经营单位需统一由用废企业所在地的税源管理部门管理。

1、用废企业应如实填写《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2),办理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提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废旧物资再生设备的资料;利用废旧物资品名;每吨产品所需耗用废旧物资(即投入产出率);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年产量和年销售额等数据。

2、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用废企业正常合理损耗的管理,结合企业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测定企业正常损失处理限额,对超限额部分按非正常损失处理;测定企业投入产出率(回收率) 。

3、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用废企业纳入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对其评估分析。评估人员应根据登记管理、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环节收集的信息和征管软件系统采集的数据,运用下列相关分析指标对用废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分析:

⑴税负率。通过对用废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用废企业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⑵投入产出率(回收率)。通过对用废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⑶燃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用废企业燃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燃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废旧物资的物耗比情况,从推算的总产量中倒算废旧物资的耗用量,进而分析废旧物资的合理购进量。

经过分析以后,按月按程序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认为有偷税、骗取抵扣税款嫌疑的,将评估报告呈送县(区)国税局、直属局领导签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评估的重点:

①生产加工企业与经营单位具有紧密型关联关系的;

②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供、产、销、工资、管理费用、水电消耗、资金运动等)严重缺乏配比关系的;

③生产加工企业税负低于5%的或税负明显偏高的;

④生产加工企业是出口供货企业的。

评估时可采取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等形式,同时保证每季度对每户用废企业下户核查一次。依据其每季取得的废旧物资抵扣发票进行核查,汇总其购进数量、金额,依据测定的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与本季生产消耗数量、金额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后同时填写《用废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附表3)。

4、用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需抵扣税款的,实行票到入库、付款抵扣制度(付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开具单位名称、金额,必须与银行结算凭证相符。用废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记账凭证后应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单、运费单(承担运输的)等资料。

三、加强对纳入国税征管的回收经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严格按章计征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各回收经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的审核力度,及时组织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于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

附表: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

2、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用废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



附表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



企业名称:

纳税登记号:                          所属季度:                            金额单位:元



废    旧    物    资    收    购    情    况

货物名称
收购数量
收购金额
平均价
统一收购发票开具份数
统一收购发票开具金额
取得发

票份数
取得发

票金额
收购资金支付情况
入库、出库手续情况


合  计


废    旧    物    资    销    售    情    况



销售给关联生产企业情况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平均价


合  计




附表2:

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登记时间


税务登记号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经营地址


利用废旧物资品名

主要供货单位


利用废旧物资加

工的产品年产量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年销售额


每吨产品所需

耗用废旧物资

企业全部产品总产量


银行账号

废旧物资

仓储场地


生产装置

简要说明


处理废旧物资

的工艺流程


税管员核实意见


管理部门

签收意见





本表一式二份:县(区)国税局、企业各一份。


附表3:

用废企业季度税收核查表



企业名称:

纳税登记号:                               所属季度:                                金额单位:元

废旧物资购入情况
废旧物资投入生产情况

货物名称
购入数量
购入金额
平均价
货物名称
投入数量
投入金额
平均价

其中:从关联企业购入








合  计



合  计




产    出   情    况
销   售   情   况

产品名称
数  量
金  额
投入产出率
销售收入
应交增值税
税负率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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