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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1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路桥通行费等公路规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市交通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公路规费征收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为公路规费征收创造良好的条件,依法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公路规费的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坚持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交通稽征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交通、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由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稽征、工商、经贸、税务、法院等部门组成的货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及时解决公路规费征收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机制,加强征管,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一)强化公路规费源头管理。各级稽征、交警、国税、运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新车上户、旧车转出、车辆过户和报废以及年检上要各自把关和协调配合。交警部门对未办理公路规费入户的新增车辆不得上牌,对未缴清公路规费的各种车辆不得办理转出、过户和报废手续及进行“两证”年检。国税部门对未办理公路规费入户手续和欠费的车辆不得办理车购税手续。运管部门对未办理公路规费入户手续和欠费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证和年检手续。
(二)开展整治本籍车外挂专项行动。针对我市车辆外挂日益严重的状况,根据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交警)、法院、工商、税务、交通(运管)及稽征等部门要立即联合开展外挂车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车辆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公路规费缴讫地“三地一致”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转回本市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各县(市、区)交通和稽征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本地外挂车辆转回本辖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办发[2006]103号文规定,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三)严格掌握养路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原享受养路费减征、免征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稽征部门要严格执行减征或免征政策,控制减征或免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四)严厉打击各种拖欠、偷逃公路规费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致力发展壮大货运产业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本辖区内货运企业和车主树立正确的缴费意识,支持和协助稽征部门严格按规定做好规费征收工作。各有车单位及车主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和阻挠交通稽征和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的公路规费稽查征收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稽征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拒缴、抗缴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防止规费流失,交警、稽征、纠风办、运管等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的公路规费征收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交警、稽征、纠风办、运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公路规费征收进行路检路查,最大限度地防止规费流失。
三、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稽征工作健康发展
(一)积极采用先进的稽征手段。全市稽征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交警)、国税、金融、保险、电信等单位联系,加快全市车辆和公路规费征收信息互通系统建设,大力推行车辆上户、年检、缴费、事故理赔等信息对接联网,通过银行代征、异地缴费、上门征收、电话或信息催缴、留滞欠费通知单、电子支付和邮寄公路规费票据等便民措施,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稽征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稽查方式。
(二)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全市稽征部门应公开征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业务办理程序,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提高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和车主的理解支持。
(三)积极搞好稽征部门自身建设。各级稽征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严格依法征费;交通规费稽征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照章收费,严禁逃费、欠费、偷费行为发生,积极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平。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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