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的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的意见
文号:余府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和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提高住宅小区的开发水平和档次,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提高住宅小区开发水平,使住宅小区成规模上档次,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条件:
㈠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不得出让给自然人和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法人。
㈡停止审批零星拆建项目,禁止任何单位、部门违规变相搞定向开发。严格执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规范和激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3〕28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开发面积不低于80亩;旧城区实行成片改造,改造开发面积不低于30亩,不足30亩的空闲地暂作为公共绿地,待符合条件时再行开发。
㈢在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每个小区都必须安排不少于总开发住宅面积6%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并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统一管理。住宅开发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由政府划拨土地,开发商统一建设,规费按规定给予减免,房源由政府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和廉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70%收取。
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应配置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按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费用列入开发成本,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审联批和综合验收制度
为高效、优质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使小区建设不仅符合现行的技术规范,而且成为城市的亮点和精品,为城镇居民提供最适宜的居住环境,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为成员的集中审批和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组,对开发项目进行集中审批和竣工验收。
四、严格企业资质管理,加大开发监控力度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
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鼓励其资质等级逐步由四级向三级发展;
㈢已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定资质一年期间无开发业务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㈣对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开发资质证书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罚并收回其资质证书;
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市房管部门提请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为了让优秀开发企业脱颖而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促使开发项目出精品、创品牌,开展年度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评选活动。由市房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从开发业绩、资质等级、企业诚信及履约状况、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工程质量奖、住宅小区奖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规或有消费者重大投诉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具体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