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字〔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萍乡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实反映我市国有资产及财务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单位)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单位)经营绩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和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摸清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情况;
(二)真实完整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国有企业尽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全面清查核实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按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和核销,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帐面资产与实际基本相符;
(四)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基础。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依照市人民政府下发给市国资委的“三定”方案要求,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据此,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具体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三、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帐务清理:对企业(单位)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单位)帐帐相符、帐证、帐实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单位)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单位)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根据企业(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财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资金数额。
四、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下发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相关表格。
(二)企业(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市国资委组织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单位)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国资委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定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定结果批复调帐。
(八)企业(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五、清产核资时间点(基准日)
清产核资单位清查时间点为2006年12月31日
六、清产核资时间安排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从2007年3月开始到2007年11月底全部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3月1日―15日)
1、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户数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名单。
2、成立市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
3、动员部署。召开动员大会,下发《萍乡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工作软件,部署具体工作任务,同时举办清产核资培训班,培训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人员。
4、各企业(单位)按照市政府下发的《萍乡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本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3月15日―11月30日)
1、各企业(单位)按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按规定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国资委公布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任聘一户)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2、各企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项逐户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清产核资主体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的经济鉴证证明及时报市国资委。
3、各企业(单位)按照国资委的进度要求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等相关材料,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市国资委确认审批。
4、市国资委将分别对各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5、各企业(单位)根据市国资委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帐,将帐务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6、企业(单位)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7年9月16日―11月30日)
1、在清产核资主体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要对该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2、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有关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七、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完成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协调重要事宜,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粮食局、市公路局、市商业办、市煤管办、市物资集团公司、市机械行业协会、市建材行业协会、市轻化纺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资委,负责清产核资的日常工作。各企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八、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按隶属关系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市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盖章,严把清产核资初审关。
(二)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公开选聘具备资质条件的相应中介机构;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对企业各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各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帐实相符。通过摸清“家底”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各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五)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六)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损失,要建立“帐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抽调专门人员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单位)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帐务核对。对企业(单位)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八)企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本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申报的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鉴证证明、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如有干扰清产核资工作及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将按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有关文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各企业(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办法,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