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2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1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岗位。
?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主管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四)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做好事故上报、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
? (二)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待隐患整改完毕,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的活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依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以及培训、考核工作;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 (六)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 (详见附件: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一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专门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二)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的投入;
?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需、按期拨付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到位”;
? (四)对本地区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必须亲自督查或过问,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到位;
?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灾难,应紧急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重伤10人及10人以上的事故灾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重伤5人及5人以上事故灾难,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启动本地应急救援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案意见,落实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 (六)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督促实施对各部门、单位、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受政府主要领导委托,每两个月至少主持一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汇报,全面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 (三)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 (五)组织编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 (七)监督和落实公共安全设施资金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及使用;
?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及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重伤5人及5人以上的事故灾难,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结案;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乡镇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认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定期召集分管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 (二)督促和检查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三)督促建立健全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
?(五)优先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人力、装备、经费;
?(六)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督办的事故隐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亲自组织力量落实整改监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七)本部门、单位所管理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施、设备实施日常性的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 (三)对获得相关安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本部门、单位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四)组织本行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违法行为的查处;
? (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督促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制度。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六)组织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控档案,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应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 (二)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 (三)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考核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以及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和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国家公务员考核体系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 第十四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送交书面自查报告,并认真填报《九江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表》。
?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每年度市人民政府组织人事(组织)、安监、监察(纪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履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跟踪查效,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工作绩效档案,对考核结果优异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予以表彰(考核内容参照《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106号令、九江市人民政府 10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 (二)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三)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
?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附:《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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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一)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措、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二) 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 (三)安排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条例,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 (二)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 (六)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 (九)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负责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轻纺、机械电子、有色金属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 (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 四、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市政府及其委托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重特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作出监察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督促指导全市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规定的重大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 (四)适时通报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市检察院
? (一)对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
?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查建议活动。
?六、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支队、交警支队)
?(一)负责本地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查禁场所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对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维护城区和旅游景点的交通秩序以及由交通行为引发的治安秩序、做好道路违章停车的清障、车辆安全检验及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交通“黑点”路段和无牌无证、报废、套牌车辆的集中整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 (四)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审核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的消防设计,依法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社会活动等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的专项检查和治理,监督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 (六)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行为并对其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七)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监督;
? (八)负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警戒、施救和调查处理,承担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九)负责专项应急救援予案的制定、演练工作以及信息联系;
?(十)负责采取措施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
?七、市交通局
?(一) 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交通行业(海事部门管辖除外)有关安全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大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制定交通行业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履行本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民用运输船舶建造的审批管理工作(渔业船舶、军用舰艇、公安船艇、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依法不需登记的船舶除外), 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运输船舶的行为,把好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三)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载、非法客船载客运输和船舶带病运行;坚决取缔无证、无名和无船籍标识的“三无”船舶以及非法渡口、非法渡运;整治非法滩涂造船;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
?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以上行政审批许可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公路、港口、码头设施安全和专项整治,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配合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 (五) 负责海事部门管辖除外的渡口及乡镇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 八、长江九江海事局
? (一)负责我市境内长江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市境内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信息联系;
?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三)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渡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 (四)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域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长江沿岸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五)协助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
? 九、市地方海事局
? (一)负责对我市所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和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 (二)实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渔政、园林、旅游、体育等有关管理部门和船舶建造行业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 (三)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水上搜救;负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章行为;
? (四)负责实施职权范围内的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对内河船舶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
?(五)指导监督辖区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渡口渡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组织辖区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 十、市建设局
? (一)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路灯,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二)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管理等职责和监管手续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制度,严把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技措资金,严格执行投标中制定的安全技措和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安措经费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三)组织行业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安全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 (四)负责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五)履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 (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八)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一)负责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二)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
?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实施监督管理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有关事故上报工作,参与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 (四)负责各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格查处危及生产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材料、设备、装置以及有损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劣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 十二、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履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做好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本市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 (二)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 (三)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四)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 十三、市供销社
? (一)负责市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烟花爆竹和原材料的经营管理,完善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安全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按法定权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招投标和拍卖工作;负责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全市矿产资源保护等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整顿工作和指导全市矿产督察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前述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二)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土地审批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要求,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五)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预防地质灾害。
? 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严格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条件认可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的审查内容之一,对未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的,不予登记注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企业,严格进行安全条件前置审查后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以及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配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与监督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等高危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 (四)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 十六、市规划局
?负责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职责时,必须依照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文件,将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作为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不得批准。
? 十七、市房产局
? (一)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履行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管理职责;承办房屋的危险等级和完损等级的鉴定工作;
?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 (三)负责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安全验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危房进行监护管理及排危工作;参与全市危旧房改造,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使用和修缮管理工作;
? (五)履行市区房屋的改变设计用途和扩建、改建、加层、加固、装饰装修,以及增设附加物等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六)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负责发布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GMP、GSP、GAP、GLP、GCP;依法对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进行监测;加强药品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安全隐患;
?(二)依法对特殊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十九、市环境保护局
? (一)负责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进口废物初审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工作;
? (三) 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调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二十、市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 (二)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 (三)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定期布置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
? (四)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 (五)负责校园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确保教学场地和有关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 (六)建立和完善市、县、校三级校园安全监管体系。督促学校建立安全机构,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校舍、学生食堂、实验室、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建筑等部门对校园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防火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等专项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七)负责中、小学校春游、运动会、文艺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直属教育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
(八)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二十一、市卫生局
? (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的监管;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治疗救护工作,并将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 (三)协助市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 (四)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市传染病防治规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疫情监测,管理疫情公布,组织对重大突发疫情、严重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 (五)负责对管理职责内的食品、职业、公众聚集场所、放射、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械、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六)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事故。
? 二十二、市文化局
?(一)指导全市文化系统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文化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整治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有关管理条例,严把文化娱乐、网吧等场所的审核发证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事故防范工作;
? (四)组织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督促全市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二十三、市农业局
? (一)负责农机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各种拖拉机 (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发生的农机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 (二)负责全市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种畜、种禽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 二十四、市林业局
?(一)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安全责任;
?(二)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综合统计、报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四)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等防火安全管理;
?(五)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五、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以及监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并承担前述事项相应的管理责任;履行水利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大坝、重要河堤、水渠以及农村骨干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
?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
?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制订市管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和重要水利工程度汛方案。
? 二十六、市气象局
?组织管理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调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防雷减灾和庆典气球的施放安全督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二十七、市邮政局
?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方法、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二十八、市粮食局
? (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负责全市粮油仓储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并对基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粮库粉尘、杀虫剂等熏蒸化学药物的安全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库用电、用药、防火、内部运输通道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二十九、市财政局
?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三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将工伤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 (六)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并加快推进速度。
?三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新闻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三)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重要活动、重要时期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 三十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一)负责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 (二)负责加强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日常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人对监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人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三十三、市水产局
? (一)负责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二)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三)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实施渔业生产“两项登记、五项制度”;
? (四)负责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实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五)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十四、市地震办
?负责全市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 三十五、市人防办
? 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 三十六、市总工会
?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建立与市卫生局(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两个联系会议制度;
? (三)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
?(五)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企业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参与生产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和验收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 三十七、市公路局
? (一)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三)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四)负责全市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 (五)负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六)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三十八、市科学技术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 三十九、市司法局
?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市劳教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四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 (二)根据《九江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规定,督促各辖区政府组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违法活动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三)负责辖区内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
?(四)负责建筑垃圾、建筑余土的处置审批,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性审查责任;参加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和庐山管理局、九江及共青开发区所属各部门的职责,比照上述对应部门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