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1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非税收入全面清查、统一管理的决定》(九字〔2007〕6号)精神,为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意见。
?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二、实施范围
?  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和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
?    三、统一经营管理的机构
?  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组建“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将优质经营性资产产权划入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相应经营权和其它产权划入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称经营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经营。
?    四、实施办法
?  (一)分步实施。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单位为市属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事业单位。
?    (二)产权界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权属界定具体办法:
?  1、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证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权属:
?(1)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下属单位投资建造,或土地使用权属下属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由其主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造,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按该约定处理。无法律效力约定的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原则上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界定。
?    (2)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的房产或在建工程,其建设资金是利用上级、地方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调拨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借贷资金)的,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界定。
?    (3)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的房产或在建工程,其建设方式是合作建房(与其它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与所属职工之间)而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及上级有关资产清查的要求确定各自权属。
?    (4)未办土地使用权证的闲置土地,按市政府最初划拨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属。
?  (5)凡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没有证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其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2、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基准日之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划转给下属单位,如划转行为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划转行为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仍界定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    3、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现主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新下属单位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界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不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5、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    (三)经营性资产确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  1、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      3、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
?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6、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      7、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    8、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  (四)划转移交。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的时间向经营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进行划转移交、统一经营。具体办法是:
? 1、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 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    2、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向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申报。资产清查办公室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意见。
?    3、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    4、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    5、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    6、国有资产在建工程,须如实自查并向资产清查办公室申报,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具体移交办法。
?  7、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    8、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派人监交。
?  (五)权证过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移交后,凭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国资委产权划拨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其中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一律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市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要按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特事特办,认真做好产权移交和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政府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向经营管理中心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六)相关费用。资产划转所涉及的各种收费,除必需的工作经费外,原则上不收费。
?  (七)其他。上述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上述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有关政策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解决。
?    五、实施步骤
?  (一)全面清查
?1、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清查要求,严密组织自查;
?      2、委托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审计。
?    (二)产权界定
?  1、核实清查结果,明析产权归属;
?2、确定经营性资产。
?(三)资产划转
?      1、举办资产划转移交培训班。
?    2、确定资产划转移交的单位和划转移交资产的清单。
?  3、下发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通知书。
?4、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移交和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四)统一经营管理
?      1、筹建“经营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
?    2、制定公开租赁管理制度,包括《房屋(资产)公开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房屋(资产)公开租赁、竟租底价确定办法》、《房屋(资产)公开竟价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    3、制定房屋(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包括《房屋(资产)租金收缴暂行管理办法》、《房屋(资产)租赁经营暂行管理办法》、《房屋(资产)维修改造暂行管理办法》
?  4、规范房屋租赁合同。
?六、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确保资产清查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  (二)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科学运作,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  (三)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各职能部门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既要特事特办,又要依法依规。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实行“边清边转”,对优质资产实行“快清快转”。
?  (四)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各单位要肩负责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
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