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规定
为确保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就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未纳入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凡纳入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由办公室归口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对于未纳入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办文程序的市长批示件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交办:市长作出批示后,由市长秘书室即时交督查科办理。
(二)拟办:接市长批示件后,督查科应及时登记编号,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立项督办的,由督查科下发《督办单》,明确督查内容、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等,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督办单》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后下发。
(三)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市长批示件后,要及时办理。对立项督办的事项要严格责任,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照《督办单》的要求抓紧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四)督办:对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督查科要跟踪督办,及时掌握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办结。对一些重大督办事项,督查科将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形式,直接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摸实情,求实效。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办结:对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的市长批示件,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对立项督办的市长批示件,自《督办单》发出之日起,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5天。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具体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衔接)。对急件和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快办快结。办理情况报告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督查科以《督查呈阅件》形式按程序呈报市长。
(六)归档:市长批示件办理完毕后,督办事项的有关材料由督查科负责整理、登记和存档。
三、办理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要从维护政府形象、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切实抓好承办落实工作,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理工作要求真务实,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办结报告要条理清楚,准确无误。
(二)对市长批示件,应按照规定的渠道、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传达和办理,不得随意改变、扩大范围。涉密的市长批示件不得擅自复印、上网、传真。对擅自扩散、泄露领导批示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复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交办的市长批示件,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反馈结果后,要严格把关,认真复核。对于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报告要退回重报。承办单位对下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核实,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办公室。对个别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绕开矛盾、掩盖问题、报喜不报忧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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