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府发[2006]3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1、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国务院《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决心。省政府《意见》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健全管理机制上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表明了省政府切实落实土地调控各项政策的决心。全市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的精神实质,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贯彻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和操作力,确保土地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2、切实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期目标考核的依据。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考核目标,每年对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办法按抚府办发[2007]5号文件执行。各地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和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将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审批材料,并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各地也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相应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3、积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按照省政府“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要求,精心挑选集中连片跨区域进行实施,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经济发展中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
三、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4、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各地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严格把好项目预审、用地审核和供应审批关,并对报批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辖区内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环境评价、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预审、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供地备案制度,对不报省、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将坚决停止受理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对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同时,要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认真组织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及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的申报工作,提高报批时效,减少工作环节,优先保障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5、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严格控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之中,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管理。各地新农村建设必须严格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今年内全市要认真开展一次城镇居民非法购置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清理工作,严格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建房。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7、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全面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对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银行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转报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材料;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材料。各地要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因地制宜,采取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鼓励农民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8、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予以公告。各地要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费用,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五、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
9、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均应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供地,要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要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10、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我市工业用地的供应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出让成交价低于最低标准,或以各种形式非法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对工业项目供地要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
11、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储备规模要合理控制,降低储备成本,防止盲目储备土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监管
12、明确土地出让收支范围。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首先按照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其余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要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配套设施建设的比重。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04]107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5%计提;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07]20号)要求,两项合计不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总价款8%的标准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6]57号)规定的标准计提,即从按规定作出有关扣除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计提。按确定的标准计提的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办理支出。
13、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14、认真执行建设用地新的有关税费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执行,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先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在安排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向贫困地区、粮食主产区、土地复耕复垦新增耕地地区以及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标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15、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纠正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材料。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16、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违规批地、用地的;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审批规定的,要重点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法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依法处理。市监察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地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
17、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变更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变更,做到数据、图件和实地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各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项工作经费。
18、加强土地登记和统计工作。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防范抵押信贷风险。建立土地统计分析快报制度。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图件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实施“金土工程”,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管好用好土地,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各项配套措施。市国土资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严肃查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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